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新樂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新樂市。系李某丈夫。上訴人(原審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新樂市。系李某丈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志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新樂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相峰,河北新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薛某因與被上訴人董志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33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李某、薛某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335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的借款10萬元是事實,一審法院庭審查清上訴人償還10.5萬元事實。上訴人給被上訴人購買軟中華和蘇煙,并且多給付被上訴人5000元,上訴人還多次宴請被上訴人,這一事實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利息的事實。被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連本帶息還給了賣炮的老李。人家催我要錢。被上訴人陳述不實,與事實不符,相互矛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借款時并沒有約???利息,只是約定每年償還3萬元。一審法院沒有事實求實,卻按照常理推斷作出該判決,沒有將案件的事實證據作出公正判決,是對上訴人不公正的處理,應依法糾正。董志軍辯稱,一、2011年10月30日—2012年2月1日無利息。這段時間,上訴人給了我兩條煙(一條中華一條蘇煙),我說如果你現(xiàn)在還了款,這段時間就不向你要利息了。但你如果償還不了的話,我要是再給你找款,你必須付利息。二、2012年2月1日—2013年6月1日按月息2分計息。1、2012年8、9月份支付利息12000元(2012年2月1日-2012年8月1日);2、2013年6、7月份支付利息18000元(2012年8月1日-2013年6月1日);由于上訴人償還不了我10萬元,并讓我給找點款,由他支付利息,此種情況下,我向買炮的老李(李新國)借了10萬,我給老李打借條,由被告支付利息,月息2分,計息時間從2012年2月1日計息。截止到2013年6月上訴人支付利息一筆12000、2013一筆18000元,共計3萬元(此階段,上訴人應支付16個月利息32000元,但實際上支付了30000元利息)。在此期間,老李(李新國)本人急需用款,多次催促還款。我也一直催促被告,而被告仍然償還不了,再次提出讓我給他找款,并讓我先幫忙把老李的借款償還了。我告訴被告,如果再找款,利息會高,按月息2.5分計算,被告說可以。于是我償還了老李(李新國)10萬及利息30000元。三、2013年6月1日至今按月息2.5分計算。1、2013年12月2日支付利息15000元(2013年6月1日——2013年12月2日);2、2014年6月9日支付利息15000元(2013年12月1日——2014年6月1日);3、2014年12月19日支付利息15000元(2014年6月1日——2014年12月1日);4、2016年2月4日支付利息30000元(2014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5、2016年6、7月份支付利息30000元(現(xiàn)金)。綜上,實際上我用自己的錢償還老李借款,但我對被告說是找的別人的款,一是為了給被告壓力,二是利息也好要。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董志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萬及利息;2、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與被告薛某系朋友,二人因養(yǎng)狗結識。2011年10月30日被告薛某因棕(床)墊廠生產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給付被告10萬元現(xiàn)金,薛某為原告出具一份借條,載明“借條今借董志軍拾萬元整(100000)薛某2011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分別于2013年12月2日轉賬給付原告1.5萬,2014年6月9日轉賬給付原告1.5萬元,2014年12月19日轉賬給付原告1.5萬元,2016年2月1日轉賬給付原告3萬元,2016年6、7月份現(xiàn)金給付原告3萬元,共計10.5萬元。原告稱被告除給付10.5萬元外,另外分兩筆給付3萬元,共計13.5萬元,系給付的借款利息。對于借款利息的計算,原告稱自借款之日至2012年2月1日之前無利息,后被告無法償還借款并再次急需用款,由原告轉借朋友李新國10萬元,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該10萬元借款利息至2013年6月份共計30000元,后該10萬元償還被告李新國。原告稱曾與被告約定之后借款利息將高于2分,被告給付的10.5萬元系按月息2.5分給付的2013年6月1日之后10萬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被告否認借款之時約定利息,并否認由原告轉借李新國并給付3萬元借款利息,原告對其所述未提供證據。另查明,被告李某與被告薛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4年5月17日進行結婚登記。以上所述,由當事人當庭陳述、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薛某向其借款,并提供被告薛某書寫的借條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被告薛某對向原告借款之事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原、被告作為一般朋友,原告出借給被告大額現(xiàn)金用于追求經濟利益的生產經營行為,不進行利息約定不符合民間借款習慣。被告分別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6月9日、2014年12月19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6、7月份給付原告款項,給付款項時間間隔固定,還款數額亦具有規(guī)律與原告陳述雙方約定2013年6月1日后借款利息為月息2.5分相互印證,故該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后期對借款利息進行了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5分。原告稱曾替被告薛某轉借朋友李新國10萬元,并由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被告否認,自被告借款至原告認可2012年2月1日之后開始計算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10萬元結算,月息2分計算,至2013年6月份,借款利息為32000元,原告認可被告給付借款利息30000元,符合常理,該院予以采信。自2013年6月1日后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5分計算,被告共給付原告10.5萬元,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份,被告應給付原告借款利息90000元,多余15000元認定為償還的原告借款本金,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原、被告月息2.5%的約定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借款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景钢斜桓胬钅撑c被告薛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借款為被告薛某個人債務的相關證據,故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薛某、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董志軍借款本金85000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決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120元,共計3420元,由被告薛某、李某負擔。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部分一致。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另查明,董志軍在一審庭審中稱“。我認為利息付到了2016年的12月31日。他當時再給我8.5萬元就算清了,當時在7月份時候他給我打了電話,說再給7萬元清了,把欠條撤回去,我說回去再說。我就回來找被告,說錢已經花了,擋給他們村3分錢利息的了。從去年一直要著來?!鄙鲜鍪聦嵱幸粚復徆P錄為證。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等確定利息”的規(guī)定,本案中,借條中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款,但董志軍稱前期借款給了中華煙和云煙沒有要利息,薛某的陳述也印證這一點,因此,借款后至2012年6月期間的借款為無息借款。后薛某通過網銀向董志軍銀行卡每六個月匯款一次,每次1.5萬元,從還款的規(guī)律性結合董志軍與薛某僅為一般朋友關系,原審認定雙方借款有利息約定更符合交易習慣,上訴人薛某主張雙方借款不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鑒于董志軍在一審庭審時認可借款利息已還至2016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8.5萬元,屬于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原審將欠款利息自2016年7月開始計算超過當事人訴求,應予以糾正。綜上所述,薛某、李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變更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3355號民事判決“被告薛某、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董志軍借款本金85000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決付清之日止”為上訴人薛某、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被上訴人董志軍借款本金85000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決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120元,共計3420元,由上訴人薛某、李某負擔3075元,被上訴人董志軍負擔34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薛某、李某負擔1955元,被上訴人董志軍負擔345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書記員 馮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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