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工人,現(xiàn)住邢臺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志平,河北正揚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齊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邢臺市供銷社退休職工,現(xiàn)住邢臺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永河,邢臺市橋西區(qū)藍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邢齊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志平、被告邢齊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永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合同義務;2、請求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購買房屋余下的40%產權(按照原價);3、請求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其它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1999年05月09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邢齊彬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關于邢臺市××北小區(qū)××樓××單元××號房屋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1999年06月18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邢齊彬支付33000元,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該房屋60%的產權由被告邢齊彬出售給原告李某某,自此原告入住該房屋,并且實際占有至今。簽訂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時,該房屋40%的產權歸邢臺市房管理局。被告當時聲稱:“該房屋40%的產權在公家名下,這40%的產權根本不需要購買便可擁有整個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如若將來需要購買,會積極協(xié)助并提供有關證明手續(xù)?!痹摲课?0%的產權,政策已經放開,個人可以購買。但被告邢齊彬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協(xié)助原告李某某購買該房屋余下的40%產權,更不協(xié)助原告李某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并主張擬證明事實如下:1、房屋買賣協(xié)議一份,證明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將60%的產權出售給原告方,余下40%的產權在政策允許的時候辦理過戶;2、被告收款收據(jù)一份,證明被告收原告房款33000原;3、房產證一份,證明被告簽訂協(xié)議后將房本原件給了原告,證明被告對買賣是完全認可的;4、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84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被告曾經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被法院駁回,說明合同的有效性得到法院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9年5月9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守敬北小區(qū)21號樓四單元五層15號,60%產權單元房一套(含樓下涼房一間),以總價33000元出售給原告。余下的40%產權待需要購買時被告應積極協(xié)助并提供有關證明手續(xù),不得無故推拖,40%的金額及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先向被告交購房定金1000元,待被告將房間騰空后由原告向被告一次交清余下的32000元購房款,并同時由被告將房產證及有關手續(xù)房門鑰匙交給原告,所有權使用權即日起為原告所有。待政策允許時,在被告協(xié)助下,由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過戶費由原告負擔。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于1999年6月18日向被告支付了33000元購房款,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收款證明,并與原告辦理了房產占有交接,將涉案房產證交于原告。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自行繳納了購買房屋剩余40%產權款即21640.61元。自原告購買被告房產后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自行繳納剩余產權費用前,被告曾多次催告原告辦理房產過戶,原告均以政策原因為由未能辦理。2017年3月14日被告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本院提出訴訟要求依法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被我院駁回。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證人靳某、張某的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作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應當予以履行。本院已在(2017)冀0503民初843號判決中駁回要求依法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否應當履行以及如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可見,原告已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房屋產權60%的費用總價33000元,余下的40%產權需要購買時,被告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積極協(xié)助原告并提供有關證明手續(xù),不得無故推托,40%的產權費用由原告承擔。現(xiàn)房屋買賣協(xié)議第四條約定“待政策允許時”的條件已實現(xiàn),被告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協(xié)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過戶費用由原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邢齊彬協(xié)助原告李某某購買位于邢臺市守敬北小區(qū)21號樓四單元五層15號房屋余下的40%產權(按照原價21640.61元);
被告邢齊彬協(xié)助原告李某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趙立東 審 判 員 張臣合 人民陪審員 葛蘭霞
書記員: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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