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劉金波(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龍鵬飛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
陳云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張廣(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企業(yè)員工。
委托代理人劉金波(特別授權(quán)),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鵬飛,司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住所地當陽市玉陽辦事處南正街1號。
負責人羅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云飛(特別授權(quán)),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廣(特別授權(quán)),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龍鵬飛、趙金平、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以下簡稱財險當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葉明浩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劉金波,被告龍鵬飛,被告財險當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廣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原告李某撤回對被告趙金平的起訴,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龍鵬飛駕駛鄂E×××××號小型客車與原告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致殘和戴燕妮受傷的后果,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因鄂E×××××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財險當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先由承保交強險的財險當陽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龍鵬飛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和戴燕妮受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quán)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quán)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本案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損失按比例賠償。原告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當?shù)厣钏椒謩e酌定2360元(20元/天×118天)、2400元(20元/天×120天)和4000元;原告未提交交通費證據(jù),考慮原告受傷住院確需支付交通費,根據(jù)住院時間酌定300元;李傳秀的生活費計入原告的殘疾賠償金。原告的其他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為253708.99元【醫(yī)療賠償限額98922.86元[醫(yī)療費79162.86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60元(20元/天×118天)、營養(yǎng)費2400元(20元/天×120天)];死亡傷殘賠償費用151586.13元{誤工費31731.20元(118.40元/天×268天)、護理費11806.43元(28729元/年÷365天×150天)、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103748.50元[(24852元/年×20年×20%)+李傳秀生活費(8681元/年×5年÷2人×2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3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53708.9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賠償116621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9463元[(98922.86元+5617元)÷10000元×98922.86]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07158元[(151586.13元+4019.89元)÷110000元×151586.13元]】。由被告龍鵬飛賠償137087.99元,被告龍鵬飛已賠償76162.86元,兩項相抵被告龍鵬飛還應賠償60925.13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收款單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2元,減半收取621元(李某已交納),由原告李某負擔21元,由被告龍鵬飛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龍鵬飛駕駛鄂E×××××號小型客車與原告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致殘和戴燕妮受傷的后果,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因鄂E×××××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財險當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先由承保交強險的財險當陽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龍鵬飛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和戴燕妮受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quán)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quán)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本案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損失按比例賠償。原告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當?shù)厣钏椒謩e酌定2360元(20元/天×118天)、2400元(20元/天×120天)和4000元;原告未提交交通費證據(jù),考慮原告受傷住院確需支付交通費,根據(jù)住院時間酌定300元;李傳秀的生活費計入原告的殘疾賠償金。原告的其他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為253708.99元【醫(yī)療賠償限額98922.86元[醫(yī)療費79162.86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60元(20元/天×118天)、營養(yǎng)費2400元(20元/天×120天)];死亡傷殘賠償費用151586.13元{誤工費31731.20元(118.40元/天×268天)、護理費11806.43元(28729元/年÷365天×150天)、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103748.50元[(24852元/年×20年×20%)+李傳秀生活費(8681元/年×5年÷2人×2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3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53708.9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賠償116621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9463元[(98922.86元+5617元)÷10000元×98922.86]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07158元[(151586.13元+4019.89元)÷110000元×151586.13元]】。由被告龍鵬飛賠償137087.99元,被告龍鵬飛已賠償76162.86元,兩項相抵被告龍鵬飛還應賠償60925.13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收款單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2元,減半收取621元(李某已交納),由原告李某負擔21元,由被告龍鵬飛負擔600元。
審判長:葉明浩
書記員:張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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