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駐馬店市。
委托代理人楊明,河南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內(nèi)黃縣。
被告安陽市內(nèi)黃縣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內(nèi)黃縣城北一環(huán)東段路北。
負責人李關希,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qū)文豐大道中段。
負責人張利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恩、崔國華,河南上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鐵某某、安陽市內(nèi)黃縣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意隆物流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安陽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于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明、被告安陽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國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鐵某某、意隆物流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9日4時許,在107國道西平縣二郎鄉(xiāng)豪宇加油站門口,王章順駕駛豫E×××××-ER283掛號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滬C×××××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及石墩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某某住院治療11天,花醫(yī)療費17054.77元。2016年4月15日經(jīng)西平縣交警大隊第07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各自應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6年7月25日經(jīng)原告李某某委托駐馬店申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后期醫(yī)療費用約需人民幣6000元。2016年4月21日經(jīng)原告李某某委托,駐馬店市三和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滬C×××××號小型轎車實體損失為37870元,李某某支出鑒定評估費1893元。被告安陽保險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申請對原告李某某車輛維修費用進行重新鑒定,逾期申請對李某某車輛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補充鑒定,本院委托駐馬店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滬C×××××號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修復價格為34000元,滬C×××××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事故時的市場價值為22000元,變現(xiàn)價值為15000元。被告安陽保險公司逾期申請對原告李某某傷殘等級、后期醫(yī)療費用進行重新鑒定,本院未予準許。
另查明,1、原告李某某與妻子呂書娟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兒子李直懌,自2008年6月長期在駐馬店市驛城區(qū)煤建家屬院居住;2、豫E×××××-ER283掛號貨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鐵某某,該車掛靠在被告意隆物流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安陽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50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3、原告李某某已對滬C×××××號小型轎車進行了維修;4、訴訟中,原告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保單詳細信息、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戶口本、××診斷證明、病歷、出院證、駐馬店申正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駐馬店市三和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告書、醫(yī)療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結(jié)婚證、雪松路東段社區(qū)證明、房屋集資合同書、車輛經(jīng)營合同、駐馬店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用機動車價值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等證據(jù)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鐵某某駕駛豫E×××××-ER283掛號貨車與駕駛小型轎車的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及石墩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西平縣交警隊關于被告鐵某某、原告李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鐵某某應對原告李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在被告安陽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被告安陽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按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依法核定,本次事故給原告李某某造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7054.77元;2、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30元/天×11天);4、營養(yǎng)費220元(20元/天×11天);5、誤工費7427.55元(25576元/年÷365天×106天);6、護理費770.78元(25576元/年÷365天×11天);7、殘疾賠償金51152元(25576元/年×20年×10%);8、被扶養(yǎng)人李直懌生活費1715.4元(17154元/年×10%÷2人×2年);9、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5000元;10、交通費本院酌定500元;11、車輛損失34000元。上述各項損失共計124170.5元。以上損失中除醫(yī)療費用超出交強險限額13604.77元(含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計23604.77元-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32000元(34000元-2000元)外,其他損失78565.73元(124170.5元-13604.77元-32000元)均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由安陽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45604.77元(13604.77元+32000元)由被告安陽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劃分比例賠償原告22802.39元(45604.77元×50%)。綜上,被告安陽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101368.12元(78565.73元+22802.3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10136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6元減半收取1183元,鑒定費1893元,計3076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陳清友 審判員 于 馳 審判員 田付耀
書記員: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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