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韓雪平、肖娟,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胡大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南漳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胡大群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2018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雪平、肖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大群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店鋪轉讓費125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口頭協(xié)商將美甲造型店鋪進行轉讓給原告和朋友。原告向被告支付轉讓費12500元。隨后原告發(fā)現(xiàn)店鋪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者并非被告胡大群。原告要求被告胡大群提供相關手續(xù),但被告避而不談,亦不退還轉讓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胡大群未有答辯意見,亦未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結合原告李某某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7年12月1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胡大群就“樊城區(qū)趙剛美甲造型店”店鋪轉讓事宜達成口頭協(xié)議。雙方約定,被告胡大群將其經營的“樊城區(qū)趙剛美甲造型店”轉讓給李某某及朋友劉霞,轉讓費為25000元。當天,原告李某某及朋友劉霞分別向被告胡大群支付寶、微信轉帳共計12500元。胡大群給李某某出具收據,收據注明:“付款事由是樊城區(qū)趙剛美甲造型店轉讓費”。隨后,胡大群將美甲店內的所有設備及化妝美甲用品轉讓給李某某。自2017年12月1日交付經營起,胡大群協(xié)助李某某經營美甲店約一周,之后便由李某某與朋友獨自經營一月余。李某某認為,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中的登記經營者系趙剛不是胡大群,胡大群無權處分該店,要求胡大群返還轉讓費,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收據、轉帳憑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胡大群就轉讓“樊城區(qū)趙剛美甲造型店”轉讓事宜口頭協(xié)商一致,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該協(xié)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被告胡大群依約將“樊城區(qū)趙剛美甲造型店”轉讓給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依約支付了轉讓費,并實際經營了該美甲店。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告李某某以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為據即認為被告胡大群對“樊城區(qū)趙剛美甲造型店”無處分權,無事實依據,無證據證實,故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依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匡雅穎
人民陪審員 聶萬順
人民陪審員 朱玉婷
書記員: 聶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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