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文
田某某
袁淑艷
陳某平
原告李利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袁淑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陳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利文與被告田某某、袁淑艷、陳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利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袁淑艷、陳某平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予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3月18日,被告田某某、陳某平共同向原告借款60萬元,借期一年,月利率2%,借期內被告按約定利率支付11個月利息。
2012年4月,被告償還本金20萬元,其后的兩年時間內又償還三筆共計12萬元。
剩余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支付利息40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被告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被告田某某、陳某平向原告借款后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在借款時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從借貸雙方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可以認定,被告田某某、陳某平曾于2012年4月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在此后的兩年內分三次給付原告共計12萬元。
因雙方未對償還12萬元屬于本金或者利息進行確認,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12萬元應當視為支付借款利息。
協(xié)議中雙方達成了附條件的約定內容,如田某某、陳某平能夠在2016年5月24日前一次性償還原告30萬元,則原告放棄利息主張。
因條件未能成就,二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償還原告30萬元,因此,該約定未生效,原告有權按原借款協(xié)議約定,繼續(xù)主張借款利息。
被告袁淑艷與被告田某某在借貸發(fā)生時系夫妻關系,此筆借款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袁淑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陳某平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原告李利文借款本金40萬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同時扣減被告已經(jīng)償還的12萬元;
二、被告袁淑艷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00元,減半收取5300元、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田某某、陳某平、袁淑艷平均分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被告田某某、陳某平向原告借款后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在借款時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從借貸雙方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可以認定,被告田某某、陳某平曾于2012年4月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在此后的兩年內分三次給付原告共計12萬元。
因雙方未對償還12萬元屬于本金或者利息進行確認,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12萬元應當視為支付借款利息。
協(xié)議中雙方達成了附條件的約定內容,如田某某、陳某平能夠在2016年5月24日前一次性償還原告30萬元,則原告放棄利息主張。
因條件未能成就,二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償還原告30萬元,因此,該約定未生效,原告有權按原借款協(xié)議約定,繼續(xù)主張借款利息。
被告袁淑艷與被告田某某在借貸發(fā)生時系夫妻關系,此筆借款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袁淑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陳某平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原告李利文借款本金40萬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同時扣減被告已經(jīng)償還的12萬元;
二、被告袁淑艷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00元,減半收取5300元、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田某某、陳某平、袁淑艷平均分擔。
審判長:盧鐵亮
書記員: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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