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被告:金泉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東縣。
原告李某與被告金泉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泉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金泉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償還拖欠原告的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018年7月31日原告將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金泉材于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60000元,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2017年3月1日前還款。還款期限屆滿后,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如上。
金泉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20日,被告金泉材向原告李某借款48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時間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利息為每萬元月息200元,同時被告以黑CD3X**號起亞秀爾牌轎車提供擔?!?。金泉材在借款人處簽字、捺印。同日,被告金泉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李某人民幣陸萬元(60000.00)整”,金泉材簽字、捺印。借款合同雖約定被告以黑CD3X**號起亞秀爾牌轎車提供抵押擔保,但原告稱被告借款當天即將車開走,并未實際將該車抵押至原告處。原告稱被告實際借款本金48000元,合同中約定的60000元中有12000元系預先扣除的利息。
以上事實有原告李某舉示的借款合同、收條(1頁)予以佐證。被告金泉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當庭認可其所舉示的證據(jù)和陳述的事實均屬實,如有虛假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本院認為,被告金泉材向原告李某借款48000元,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收條為憑,原、被告雙方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金泉材應當向原告李某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金泉材償還借款4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被告金泉材應償還原告李某借款48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泉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48000元。
如果被告金泉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自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50元,被告金泉材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楠
書記員: 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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