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良,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國林,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蔡春紅(系李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城區(qū)。
上訴人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原審訴稱: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下午,受被告指派,到牡丹江市恒大綠洲工地送混凝土,由于樓板坍塌造成原告胸椎骨折合并截癱、左足外傷、頭外傷、右眼瞼裂傷、胸部外傷、雙肺炎癥、左足骨2、3跖骨折。2013年12月18日海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系工傷。2014年7月14日牡丹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zhèn)麣埗墶⒋蟛糠肿o理依賴、可配備輔助器具。原告向海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工傷補償仲裁申請,但仲裁裁決書以原告已獲得民事賠償為由,沒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裁決,本案第三人侵權與工傷補償待遇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兩種權利可以同時并存,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該裁決造成了原告依法獲得各項賠償的權利,該裁決有誤。現(xiàn)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營養(yǎng)費、康復訓練費、輔助器具等合計393412.12元;2.依法為申請人補交拖欠的各項保險;并依法為申請人繼續(xù)交納養(yǎng)老、醫(yī)療等各項保險;3.依法享受傷殘津貼及各項待遇;4.裁決被告依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壗o付生活護理費;5.后續(xù)殘疾輔助器費、康復治療費、醫(yī)療費、衛(wèi)生用材、按實際發(fā)生支付;6.本案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上訴人(原審被告)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審辯稱:李某是被告派出去工作的,對原告造成的傷害和后果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責任是對方造成的,原告應當將向對方索賠的責任交給被告,現(xiàn)在原告已經向綠地公司主張權利后,又向被告主張權利,該權利被告沒有辦法行使,因為有一個何希文的案件是一樣的,我們建議法庭查清事實,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去認定本案和判決,原告在賠償中不應當得雙份。
原審認定:原告李某于2009年5月到被告單位工作,工種為司機,原、被告之間系勞動關系。2013年5月22日下午,受被告指派,原告到牡丹江市恒大綠洲工地運動中心游泳館送混凝土,晚22時40分許由于樓板坍塌,造成胸椎骨折合成并截癱,左足外傷、頭外傷、右眼瞼裂傷、胸部外傷、雙肺炎癥、左足骨2、3跖骨骨折。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在北京博愛醫(yī)院住院359天,醫(yī)療費525785.29元。2013年12月18日海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系工傷。2014年7月14日牡丹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zhèn)麣埗?、大部分護理依賴、可配備輔助器具。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海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工傷補償仲裁申請,2015年12月2日作出海勞人仲字(2015)第4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7500元。二、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為李某補繳2009年5月至2015年12月單位應繳部分養(yǎng)老保險金48362.78元、醫(yī)療保險金6651.84元,李某補繳個人應繳部分。三、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為李某繳納2016年1月直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養(yǎng)老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單位應繳部分,李某繳納個人應繳部分。四、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開始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每月支付李某傷殘津貼每月4282元。五、駁回申請人其他申訴請求。原告李某扣除工資中所包含養(yǎng)老保險,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037.79元。由原告妻子蔡春紅護理原告,無固定職業(yè)。(2015)西民初字第246號民事調解書:一、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與本次傷害有關的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康復訓練費、護工費、輔助器具費、送達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二次手術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切賠償費用,合計1260000元,其中已支付給原告的50000元,余款1210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由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到原告李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中,2013年5月22日原告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所主張的賠償一次性解決完畢,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已經履行完畢。牡丹江市回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4.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5.給予營養(yǎng)時間為1年。
原審認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
申請保險待遇補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醫(y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y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醫(yī)療費不僅包括過去的醫(yī)療費用,如治療費、醫(yī)藥費,也包括將來的醫(yī)療費用,如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原、被告之間系勞動關系,海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系工傷。
被告反駁稱,原告獲得第三方的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又向被告主張工傷賠償不當。本院認為,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文規(guī)定,獲得民事賠償后,不得獲得工傷賠償。因為工傷保險后,作為單位職工應該享有的福利和保險賠付,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fā)生工傷,就應享有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二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保護范圍不一樣。因此,即使受害者獲得雙份賠償,也沒損害賠償者的利益。綜上,對被告的反駁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康復訓練費,由牡丹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5元計算381天為5715元予以支持。交通費4742元、住宿費600元,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按每天15元計算365天為5475元予以支持。對于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護理人員蔡春紅無固定工作,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的護理費按2014年度黑龍江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22天為2654.30元予以支持。在北京博愛醫(yī)院住院的護理費58100元,予以支持。生活護理費按40%計算為1467.87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每月支付。對輔助用具26438元票據,對其中150元的票據不予支持,對26288元予以支持。按傷殘等級二級支付25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告主張125944.75元予以支持。停工留薪工資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后,停發(fā)原待遇。原告評定傷殘的時間為2014年7月14日,原告主張70629.06元予以支持。原告沒有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因病退出工作崗位,應享受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二級支付本人工資的85%為4248.12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每月支付至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對原告主張的繳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等請求,不屬于民事調整的范圍,被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給予繳納,或原告到相關部門解決。對合理的費用予以支持,對無證據證明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補助費5715元、交通費4742元、營養(yǎng)費5475元、住宿費600元、護理費60754.30元、輔助用具費26288元、停工留薪工資70629.0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5944.75元,合計300148.11元;
二、生活護理費自2014年7月15日起,被告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每月支付1467.87元;
三、傷殘津貼自2014年7月15日起,被告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每月支付4248.12元,至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
四、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費用,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給付原告李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判決自2014年7月15日起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生活護理費每月支付1467.87元,該判項是原審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及被上訴人李某被鑒定為工傷傷殘二級、大部分護理依賴的事實,予以判決的,生活護理費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范疇,該項判決符合客觀事實,且有法律依據,故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且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fā)〔2016〕5號)第二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除外”,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黑政發(fā)〔2011〕8號)同時廢止。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海林市源澤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春梅 審判員 孫慶喜 審判員 曲新穎
書記員:文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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