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朱占濱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住尚義縣。
委托代理人朱占濱(系原告女婿),男,住尚義縣。
被告王某某,男,住尚義縣。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王某某妻子),女,住址同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明確,原告要求二被告歸還兩次借款本金共計2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要求二被告給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缺乏證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二被告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明確,原告要求二被告歸還兩次借款本金共計2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要求二被告給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缺乏證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二被告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交納。
審判長:陳者軍
審判員:張奮恩
審判員:魏志成
書記員:席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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