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趙曉明,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遷西中鐵礦業(yè)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遷西縣金廠峪鎮(zhèn)鑿子嶺村。
法定代表人:王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春青,河北力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小靜,河北力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遷西中鐵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曉明、被告中鐵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春青、王小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中鐵公司從原告李某某處借款133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更換借據(jù),計算利息為38645元,合計171645元。被告中鐵公司又于2014年2月9日、2014年2月22日從原告李某某處借款10000元、10000元,均未約定還款日期。被告中鐵公司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另查明,王榮離開中鐵公司后,由呂某某實際管理公司,呂某某對借款利息100000元以上的按月息2分計算、100000元以下的按月息1.5分計算也已書面證明。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中鐵公司從原告李某某處借款,事實清楚,被告應予償還,對于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中鐵公司自借款之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金額100000元以上的借款按月息2%計算支付利息、金額100000元以下的借款按月息1.5%計算支付利息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當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遷西中鐵礦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91645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金額100000元以上的借款按月息2%計算支付利息、金額100000元以下的借款按月息1.5%分別計算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33元,由被告遷西中鐵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紀仲祿 審 判 員 魏玉簫 代理審判員 陳麗穎
書記員: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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