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會東縣新街鄉(xiāng)河邊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正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會東縣會東鎮(zhèn)順河村,(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禮州鎮(zhèn)白沙村(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松云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會東縣江西街鄉(xiāng)松林村(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凱樂路101號。
負責人:張浩,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職員(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西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正發(fā),被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松云才、人保財險西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等損失合計4764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訴請的事實及理由:2016年9月10日10時30分許,原告駕駛無號牌自行車在新會路0KM+100M處時,與被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由于原告?zhèn)麆輫乐?,被送至會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髂骨粉碎性骨折、左側眉弓皮膚裂傷,好轉后于9月21日出院,醫(yī)囑休息四月,住院及出院后一月需護理一人。在2016年11月1日到會東縣人民醫(yī)院門診復查,醫(yī)囑繼續(xù)休息,休息期間需護理一月,后經涼山定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十級傷殘,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醫(yī)療費1399元,誤工費13100元,護理費8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營養(yǎng)費330元,殘疾賠償金20494元,住宿費300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25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47643元,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經會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查勘后,作出事故認定書,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故本院確認會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據(jù)該事故認定書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經過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原告李某某的損害后果系其與被告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所共同導致,故原、被告均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責任。根據(jù)我院確認證明效力的會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主、次責任的劃分,本院確定本案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李某某損害承擔30%的賠償比例。
現(xiàn)依法核定原告姚萬美訴請賠償?shù)馁M用如下:一、醫(yī)療費(住院費用與門診費用)合計5312.12元。二、護理費7075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1天×125元/天,院外護理費60天×95元/天)。三、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11天×30元/天)。四、營養(yǎng)費330元(11天×30元/天)。五、鑒定費700元。六、交通(含住宿)費550元。原告遵從醫(yī)囑至縣醫(yī)院復查及至涼山定音司法鑒定中心傷殘鑒定,需支出交通與住宿費用,屬合理、必在的費用支出,而原告出示了交通、住宿費用票據(jù),故予以支持。七、殘疾賠償金16395.20元。原告出生于1952年5月9日,此次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9月10日,發(fā)生此次事故時,原告已年滿64周歲,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為16年。故殘疾賠償金為(10247元/年×16年×10%)。八、精神撫慰金15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傷殘,且年齡達64周歲以上,必然對其精神造成痛苦、精神利益減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酌定支持1500元精神撫慰金為宜。上述各項損失共合計32192.32元。
原告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其已年滿60周歲以上,不應計算誤工費,故對原告誤工費的訴請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某所有并駕駛的川WX2836號二輪摩托車,向人保財險西昌公司投保交強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王某某具有相應駕駛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保財險西昌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312.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營養(yǎng)費330元,合計5972.12元。2、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護理費7075元、交通(含住宿)費550元、殘疾賠償金16395.20元、精神撫慰金1500元,合計25520.20元。綜上,人保財險西昌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總金額為31492.32元。
對原告鑒定費700元,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由事故責任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被告王某某次要責任,故承擔30%比例,即金額210元。
原告的醫(yī)療費用(含被告王某某墊付部分),已由人保財險西昌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王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824元,原告應予退還被告王某某。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5312.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營養(yǎng)費330元、護理費7075元、交通(含住宿)費550元、殘疾賠償金16395.20元、精神撫慰金1500元,共計31492.32元。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某鑒定費210元,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三、由原告李某某退還被告王某某墊付醫(yī)療費3824元,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交納140元,被告王某某交納60元(此款原告已墊交,被告徑直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原告有權在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湯 健
書記員:周婷婷 附本判決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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