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利飛,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寅,黑龍江李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告:宋秀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李某與被告孫某某、宋秀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李某負擔。
審 判 長 于游洋 代理審判員 林 紅 代理審判員 付 潔
書記員: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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