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香(原告李某有之妻),現住河北省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珍珍,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蔚縣蔚州鎮(zhèn)南張某某村民委員會,地址:河北省蔚縣蔚州鎮(zhèn)南張某某。
法定代表人:趙萬寶,系蔚縣蔚州鎮(zhèn)南張某某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永斌,男,系蔚縣蔚州鎮(zhèn)南張某某村民委員會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志剛,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蔚縣。
原告李某有與被告蔚縣蔚州鎮(zhèn)南張某某村民委會、王某某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有準備另行起訴,原告李某有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有撤訴。
案件受理費2705元,減半收取計1353元,由原告李某有負擔。
審判長 武立森 審判員 喬俊明 審判員 劉銀環(huán)
書記員:韓海霞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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