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無業(yè),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振國,黑龍江慶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漢族,學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宇,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振國、被告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停止侵害、立即將其私自在9樓扒開的房門用磚混砌封,恢復原狀;2.被告賠償損失20000元;3.案件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為大慶市開發(fā)區(qū)博學大街新城御景小區(qū)A12樓2單元901室業(yè)主,與被告是上、下樓相鄰關系(被告是與原告同一單元的802室業(yè)主),2012年房屋交付后,原告發(fā)現同單元802室業(yè)主在9層的901室、903室中間違法開設一個入戶門。原告多次向物業(yè)公司、城管局反映投訴,但該行為至今未停止。五年間,被告利用其私自扒開門房間,進行出租獲利,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生活,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9層走廊空間的擁有權、使用權,侵犯了原告生活安寧權和住宅安全。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訴訟張某主體錯誤,應當將被告變更為劉麗華,此房屋系劉麗華出資購買,并且劉麗華居住于該房屋,張某系黑龍江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學生,沒有能力購買房屋,并且也未居住,房屋的9樓墻壁上所開的入戶門并非張某所為,以上均說明張某不是本案被告,應當變更被告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所稱的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對被告扒開門予以履行法律職責,但相關機關并未解決,也沒有明確的書面答復,因此從法律講,這種行為并不構成侵權,也不構成違法行為,原告主張的侵犯他的相關權利,按照民訴法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相當責任,關于原告要求賠償損失,其應當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因主張其權利導致的相應的經濟損失,否則不同意承擔,原告提出的造成的安寧權,不是法律上的規(guī)定名稱如果理解的,如果對安全造成損害請原告舉證被告的違法行為,本案房屋的開門是基于房屋結構的安全劉麗華實施的行為,如果排除妨害把門補上就變成沒有門的房間了,導致房屋無法使用。
原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房產證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是901室的業(yè)主,與被告是上下樓的相鄰關系,證明該單元9層的居住和公攤面積都屬于原告和另一戶業(yè)主共有。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因被告對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2.照片2張,欲證明本案被告在9樓走廊扒門,侵權事實成立。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證明被告扒門處是開發(fā)商預留的空間,實際上是可以扒門的,現902室是我方扒門的位置。因被告對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3.律師調查專用證明一份,停止登記函及新增違建房屋凍結明細表一份(復印件),欲證明本案被告的行為違法,已經被城管局認定,并且向房管部門下達了行政執(zhí)法通知書,經過律師合法手續(xù)向高新區(qū)城管局調查,城管局將其兩份執(zhí)法文件復印給律師,第一份停止登記是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該文件中明確表述大慶市城管局依法對以下房屋進行檢查,以下房屋存在違法建設行為,包括本案被告張某所購買的房屋及802室,充分證明被告在9樓私自扒門是違法行為,權威執(zhí)法部門對此予以認證,并凍結其房屋產權禁止交易。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黑色地方不知道是誰涂寫的,且沒有公章。經查,原告提交證據與原件核對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4.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兩份,欲證明原告為了解決被告的侵權問題,多年來花費了一定的費用。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被高新物業(yè)管理公司起訴,實際上是拖欠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解決的是否應當繳納物業(yè)費問題,有關本案訴訟中的事實,并不在該訴訟范圍內,因此原告無法證明其損失兩萬元。因被告對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及證據如下:
1.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在校學生證明、室內裝修裝飾合同、居住證明各一份(提交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欲證明2013年4月2日,購買位于新城御景的房屋,購買人雖然是張某,張某是在校學生,沒有生活來源,房屋出資人是劉麗華。因為張某年齡小符合貸款條件,其實貸款都是其母親償還的。2013年6月20日對位于新城御景A12-2-802、902室進行裝飾是由劉麗華與大慶新城信裝修公司簽訂的,由劉麗華出資、主持和完成的,因此實施房屋裝修行為的人不是張某,而是劉麗華,新城御景A12-2-802、902室居住人是劉麗華,原告訴訟張某是訴訟主體錯誤。經質證,原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抵押貸款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被告所證明問題有異議,這兩份證據證明證實本案被告張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既有所有權又有使用權,所以應當對其負責,不管是不是學生,已經是成年人,對其負責,學生證明、合同及社區(qū)證明,對真實性和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裝修合同應當與業(yè)主簽署,其他人無權代理,張某是否為在校學生與本案無關,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因該組證據形式符合要求,內容合法,本院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2.視頻錄像光盤一張(錄像時間2018年5月7日),欲證明位于新城御景A12的高層房屋中的15樓中間存在1502房門,情況與902室房屋一樣,不存在影響通行,這個1門和3門中間(預留了2門號)是開發(fā)商預留的可以開門的區(qū)域,該墻面是由砌塊磚組成,沒有承重作用,根據樓層稱呼可見,8層、9層,顯然是分層的,不是內部分層,是自然分層的,框架結構是每一層的。902室的房屋門前兩邊各有一個垛,902室門在內陷其中,門與垛的外緣相距30厘米左右,不存在影響妨礙通行、影響鄰居使用空間的問題。另外902室墻面是使用權人私有部分,并非共有部分,他人無權干涉。開發(fā)商交付902室和802室兩個樓層之間部分只有一個2平方米的空洞,并未告知如何使用,因902室無門,不符合防火要求,發(fā)生火災902室根本無法逃生,所以房屋使用人在902室開門是確有必要的。況且相關部門并不禁止,可以使用。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即使15樓確有類似行為,但也絕不能證明8樓業(yè)主到9樓開門不違法,而我方的證據也已經證明城管局認定8樓業(yè)主的行為違法,因為整個新城御景小區(qū)建設圖紙及樓房結構一個單元的從802室、602室中間單元都是復試樓,802室是復式樓,購房合同寫的清楚是復式樓,應該走802室一個房門,不能為了出租方便,擅自在9樓扒門,嚴重的違建違法行為,被告提交的光盤證明不了是什么時間、什么地點錄制的,證明不了與本案關聯性,更證明不了被告在其他樓層扒門的合法性,如果被告主張開發(fā)商在9層樓上給8樓的業(yè)主預留開門的位置,應當拿出開發(fā)商建設圖紙,以及城管部門相關證明,否則這種行為就是違法。因該證據系被告單方制作,原告對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3.銀行流水一份,欲證明購買A12-2-802房屋的交款人是劉麗華,是張某的母親。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此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房主是張某,因此起訴了張某。因該證據形式符合要求,內容合法,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4.物業(yè)房屋設計圖紙照片復印件4張(拍照時間2018.5.18),高新物業(yè)公司留存的圖紙復印件一份,欲證明A12-2-902室屋內不是贈送的面積,是和802室一樣的購買的面積,樓房每層之間結構、層高、性質、用途(客廳、餐廳)完全一樣,902面積并非開發(fā)商贈送面積,802和902使用面積及空間設計完全相同,都一樣,都有相同使用權利,不是復式樓,開發(fā)商沒有給902室安置門,但是房屋使用人必須在自己墻上設置出入門,便于通行,也符合防火要求。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這份圖紙與本案關聯性沒有聯系,來源不清楚,沒有證明力,如果本案被告購買了所謂的902室房屋應該那出902室產權證明。因該證據系復印件,原告對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事實如下:原告為大慶市開發(fā)區(qū)博學大街新城御景小區(qū)A12樓2單元901室業(yè)主,與被告是上、下樓相鄰關系(被告是與原告同一單元的802室業(yè)主),802室是上下兩層結構,上下兩層中間的樓板與9樓地面在一個平面,上層屋頂與9樓屋頂在一個平面,802室僅在8樓開設一個入戶門。2012年房屋交付后,原告發(fā)現同單元802室業(yè)主在9層的901室、903室中間開設一個入戶門。原告多次向物業(yè)公司、城管局反映投訴,但該行為至今未停止。
本院認為,本案系排除妨礙糾紛,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案件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應否將涉案房門予以拆除、恢復墻面原狀。房屋的產權人對房屋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其行使權利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承重結構和用途,不得危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本案所涉樓房商品房住宅使用說明書和業(yè)主手冊可以證明,本案混凝土墻體使用時嚴禁改拆、開洞。且9層樓房設計圖紙在該層只有原告及第三人兩戶有防盜門。本案中原告作為8層的樓上樓下結構房屋的業(yè)主,依據涉案房屋交付的現狀,被告房屋只有8層一個入戶門,其未經允許,擅自在9層破墻安裝房門,已經構成對房屋結構的破壞,可能造成房屋的極大安全隱患,同時也對相鄰權利人(原告)的日常生活帶來不便,破壞了房屋的合理布局,影響到原告的居住環(huán)境及通風換氣等。故被告應將9層安裝的房門予以拆除,恢復成墻面原狀。被告辯稱其安裝房門的行為沒有危及建筑物安全,也沒有侵害其他住戶的權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涉案房屋系劉麗華出資購買,并且由劉麗華居住,張某系大學學生,沒有能力購買房屋,并且也未居住,房屋墻壁上所開的入戶門并非張某所為的抗辯主張,因張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其所有的房屋安裝房門影響原告權益的,原告針對所有權人提出排除妨礙的主張,主體并無不當,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賠償20000元損失的請求,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故本院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位于大慶市開發(fā)區(qū)博學大街新城御景小區(qū)A12-2-802室房屋9樓開設的房門恢復原狀;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被告張某負擔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本案所涉貨幣種類均為人民幣)
審判員 楊杰
書記員: 陳若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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