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人,農民,系死者李思雨之父。
委托代理人仇振乾,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臨邑縣,系肇事車輛實際車主兼司機。
被告臨邑明某物流運輸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住所地臨邑縣理合鄉(xiāng)駐地北首路東。
負責人桂金良。
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孫虎,身份證號碼xxxx,公司總經理。
地址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三八東路1266號鑫源國際大廈。
委托代理人陳翠艷,山東涵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吳某某、被告臨邑明某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誠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樹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振乾,被告吳某某、永誠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翠艷到庭參加訴訟。臨邑明某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李思雨之父,2017年2月1日18時35分許,王輝軍駕駛冀A×××××面包車(承載王堂芹、李思雨、單萬盛、王新利、周文彥)沿066縣道自東向西行駛至鋼城路口上路左轉彎與沿鋼城路自南向北直行的吳某某所駕駛的魯N×××××、魯N×××××大貨車相撞,造成王堂芹當場死亡、李思雨、單萬盛、王輝軍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新利、周文彥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平山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平公交認字(2017)第020101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輝軍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堂芹、李思雨、單萬盛、王新利、周文彥無責任。被告吳某某系事故車輛魯N×××××、魯N×××××大貨車的實際車主兼司機,車輛掛靠在臨邑明某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登記車主為臨邑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事故車輛在被告永誠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主、掛車各100萬元,不計免賠。案發(fā)后被告永誠保險公司墊付四個死者家屬共計11萬元,被告吳某某墊付死者家屬及傷者4萬元;其中永誠保險公司墊付本案原告3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平山縣中山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死亡醫(y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2、原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三汲鄉(xiāng)訪駕莊村村委會證明,證明原告身份及家庭成員情況;3、鑒定費、尸檢費票據(jù),衣服、整容收款收據(jù);4、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本院認為,平山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平公交認字(2017)第020101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李思雨無責任,原告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原告損失為:1、醫(yī)療費3472.5元。2、死亡賠償564980元。本案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其中一人為城鎮(zhèn)居民,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為564980元。3、喪葬費28493.5元;原告主張的停尸費、衣服和整容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均已包括在喪葬費中,不再重復計算。4、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0元。5、尸檢費1000元。上述損失合計647946元。本案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二人受傷,被告車輛投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應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事故造成所有損失中,醫(y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86088.68元(3472.5+5018.25+5597.29+10417.09+1400+4249.4+48934.15+2000+5000),永誠保險公司按照比例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4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03000元(50000×4+3000),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永誠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按照比例賠償原告27093.6元。原告剩余精神損害撫慰金22906.4元和尸檢費1000元,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按照事故責任由被告吳某某賠償7171.92元,被告臨邑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剩余損失596543元(3472.5-403+564980+28493.5),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永誠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78962.9元。永誠保險公司墊付的30000元予以扣減,永誠保險公司合計應再賠償176459.5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176459.5元。
二、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某7171.92元,被告臨邑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520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226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327元,被告吳某某負擔1933元,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樹勇
書記員: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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