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曹振華(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br/>李某某
任偉(河北卓耀律師事務所)
江某
陶麗輝
孫水平
付聚法
曹素芬
付某
江亞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地址位于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392號。
法定代表人:韓清,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振華,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br/>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西省黎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偉,河北卓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陶麗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系江某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水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聚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邯鄲市大名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素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邯鄲市大名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
法定代理人:江亞(付某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江某、陶麗輝、孫水平、付聚法、曹素芬、付某、江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涉縣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6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上訴人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2、二審案件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駕駛出租車載客須取得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駕駛人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保險人依據商業(yè)險條款約定不負責賠償,一審法院認為駕駛人開出租車系辦私事明顯不符合常理,且駕駛人實習期間駕駛營運車輛不屬于保險責任。
2、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李某某辯稱,1、駕駛人付社偉確實是辦私事用車,不是從事營運活動;2、保險公司也沒履行告知義務,應當賠付。
江某、陶麗輝辯稱,1、江某出借車輛是用于私事,不是進行營運;2、免責條款沒有對投保人告知和說明。
孫水平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付聚法、曹素芬、付某、江亞辯稱,1、付社偉借車不是為了營運,是為了辦私事;2、商業(yè)險未告知和說明。
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59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誤工費6503元、護理費3251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44204元、鑒定費1400元、交通費700元等損失共8358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21日3時,付社偉駕駛D94570小型轎車沿龍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龍南路交叉口時,闖紅燈與沿龍南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孫水平駕駛的冀D×××××小型轎車(車載李某某、何利軍)相撞,造成付社偉死亡,孫水平、李某某、何利軍受傷住院及雙方車輛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經涉縣交警隊認定,付社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水平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何利軍無責任。
原告受傷住院,診斷為: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右1-7,左5-7),雙側液氣胸伴右下肺不張、右肺上葉撕裂傷?雙肺挫傷,右側額顳部硬模下血腫,右側腎上腺血腫?右眼部軟組織挫裂傷,多發(fā)性軟組織挫擦傷。
住院11天,醫(yī)療費15976元。
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委托邯鄲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及三期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評定為玖級傷殘壹處,誤工期限120日,護理期限60日,營養(yǎng)期限30日,鑒定費1400元。
原告提供了交通費票據700元。
另案何利軍醫(yī)療類費用47211.25元,傷殘類費用38538.4元;孫水平醫(yī)療類費用59511.25元,傷殘類費用35796.42元。
本院認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屬于免責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上訴人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條款內容進行告知及對免責事項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而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對商業(yè)險免責條款盡到上述義務,故該免責條款無效,上訴人提出依據商業(yè)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上訴理由,與法不合,不予采信。
付社偉雖然在實習期內駕駛出租車,但該車是車主江某(付社偉系江某妹夫)借給付社偉臨時私用,而沒有證據證明是載客營運用,付社偉持有B2的駕駛證,在實習期間駕駛本案小型轎車并不屬于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上訴人提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屬于免責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上訴人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條款內容進行告知及對免責事項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而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對商業(yè)險免責條款盡到上述義務,故該免責條款無效,上訴人提出依據商業(yè)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上訴理由,與法不合,不予采信。
付社偉雖然在實習期內駕駛出租車,但該車是車主江某(付社偉系江某妹夫)借給付社偉臨時私用,而沒有證據證明是載客營運用,付社偉持有B2的駕駛證,在實習期間駕駛本案小型轎車并不屬于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上訴人提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白燕
審判員:陳德樹
審判員:江志剛
書記員:王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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