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麻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
住所地:麻某市金橋大道聚豪嘉苑綜合樓二樓。
負責人:段元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鄒勛,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被告中華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賠付保險金157958.2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原告李某某駕駛鄂J×××××號小轎車與橫過馬路的行人凌樂梅相撞,造成凌樂梅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6年12月1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原告李某某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行人凌樂梅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交警部門主持調(diào)解,原告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后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并依約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全部賠償款157958.2元。后原告向被告中華財險公司申請理賠,被告中華財險公司卻以受害人系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為由,拒絕向原告全額支付保險金。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訴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駕駛鄂J×××××號小轎車在被告中華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50萬第三者責任險,雙方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李某某已經(jīng)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中華財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理賠款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藳]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雖死者凌樂梅自身疾病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外傷是次要原因,但它不是交強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故被告中華財險公司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百分之三十責任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故被告中華財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承擔百分之七十責任的辯解,本院予以采信。
就原告李某某主張已經(jīng)賠償死者凌樂梅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37158.2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50元/天×84天﹚;
3、營養(yǎng)費沒有依據(jù)不予計算;
4、護理費按稅務發(fā)票金額為12600元;
5、死亡賠償金59220元﹙11844/年×5年﹚;
6、喪葬費23660元;
7、交通費3000元;
8.凌樂梅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酌定3800元;
9.精神撫慰金30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李某某主張已經(jīng)賠償死者凌樂梅的各項損失合計173638.20元,其中由被告中華財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用10000元,傷殘損失部分110000元(護理費12600元、死亡賠償金59220元、喪葬費23660元、交通費3000元、凌樂梅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38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132280元),共計120000元。超出醫(yī)療保險限額31358.20元(醫(yī)療費27158.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原告李某某應當承擔70%為21950.74元,超出死亡保險限額22280元(132280元-110000元),原告李某某應當承擔70%為15596元,由被告中華財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綜上,被告中華財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賠償款157546.7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應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賠償款157546.74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逾期未給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5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姜 輝 審判員 梁勝陽 審判員 張 濤
書記員:熊承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