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洛陽市人。
被告:通山縣胖東來瑪特超市。住所地:通山縣通羊鎮(zhèn)新城九宮路口西南角文化商務廣場一樓。
經(jīng)營者:羅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靈芝,湖北自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通山縣胖東來瑪特超市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訴權,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60元,減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 李珍旦
人民陪審員 張召元
人民陪審員 田偉
書記員: 沈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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