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魏艷杰(河北清音律師事務所)
李某
李某
李占杰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肅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艷杰,女,河北清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李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肅寧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李某、李占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艷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李占杰、李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原告借款60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3%計算);2.被告李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3.被告李占杰、李某對上述債務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3日,原告和被告李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
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2月1日止,利率按月利率3%計算,被告李占杰、李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了字。
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予償還本金及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法庭查明事實支持原告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李占杰、李某未作答辯。
原告李某某主張,2016年1月3日原告和李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原告出借給李某60萬元,用于網(wǎng)絡公司周轉,借款期限一個月,自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2月1日,月利率3%,由被告李占杰、李某對本案借款利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二人也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協(xié)議簽訂后當天原告向借款人李某提供現(xiàn)金60萬元。
收款后李某、李占杰、李某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并由李某為借款人出具了收條。
借款到期后,被告僅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一個月的利息,即借期內(nèi)的利息,本金及2016年2月5日之日起的利息至今未還。
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計算。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借款協(xié)議一份;2.借條、收條一張;
被告李某、李占杰、李某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借款協(xié)議、借條、收條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于2016年1月3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2月1日止,月利率3%,被告李占杰、李某為該筆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被告李某于2016年2月4日償還原告部分利息,尚欠原告本金60萬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李某某主張被告拖欠借款60萬元及利息,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協(xié)議、借條、收條各一份,被告李某、李占杰、李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在對涉及到自己利益的借款協(xié)議、借條、收條亦未提出抗辯意見的情況下,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對借款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主張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3%計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逾期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規(guī)定,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原告認可被告償還利息至2016年2月4日,故被告應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給付原告逾期利息,計算至實際履行清之日止。
原告主張被告李占杰、李某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對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提交的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擔保期限:實現(xiàn)全部債權為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擔保責任的保證期為二年,故被告李占杰、李某的擔保責任未超出保證期間,應承擔保證責任。
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6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實際履行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李占杰、李某對上述判決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00元,減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被告李占杰、李某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李某某主張被告拖欠借款60萬元及利息,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協(xié)議、借條、收條各一份,被告李某、李占杰、李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在對涉及到自己利益的借款協(xié)議、借條、收條亦未提出抗辯意見的情況下,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對借款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主張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3%計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逾期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規(guī)定,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原告認可被告償還利息至2016年2月4日,故被告應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給付原告逾期利息,計算至實際履行清之日止。
原告主張被告李占杰、李某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對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提交的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擔保期限:實現(xiàn)全部債權為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擔保責任的保證期為二年,故被告李占杰、李某的擔保責任未超出保證期間,應承擔保證責任。
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6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實際履行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李占杰、李某對上述判決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00元,減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被告李占杰、李某負連帶責任。
審判長:李京華
書記員: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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