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友
李玉忠
謝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
董禮娟(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玉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系李某友之子)
被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青年路161-4號,組織機構代碼:79840388-7。
負責人常艷青,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禮娟,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1411238531。
原告李某友與被告謝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李某友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忠、被告謝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禮娟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31日6時40分許,原告李某友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唐爽路由西向東駛至雙港村路口左轉彎時,與沿唐爽路由東向西行駛被告謝狀滿駕駛的冀B×××××轎車相撞,致使李某友受傷的交通事故。
后經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謝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某友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下:醫(yī)療費7848.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1340元,護理費9795元,護理器具費1600元,鑒定費1400元,殘疾賠償金40744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保管費120元,共計人民幣84597.06元。
被告謝某某駕駛的冀B×××××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等,且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在承保期限內。
根據(jù)《河北省辦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二被告全部給付。
事故發(fā)生后,協(xié)商未果,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辯稱,1、首先核實駕駛證及行駛證是否年檢有效的前提下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賠償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
2、醫(yī)藥費扣除非醫(yī)保用藥。
3、交通費明顯過高,應按住院期間每天10元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應按每天40元計算。
5、誤工費、護理費:傷者及護理人員應提供實際收入減少的證明、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的收入情況證明、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
6、輔助器具費沒有醫(yī)囑,我司不予認可。
7、鑒定費及保管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認可。
8、傷殘等級過高,我司要求重新鑒定,傷者自鑒定之日已滿68周歲,傷殘賠償金應按12年計算。
9、精神撫慰金過高,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被告謝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時是我駕駛的事故車輛冀B×××××,車輛是我所有,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加不計免賠),原告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
本院認為,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于法無悖,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7848.06元、鑒定費1400元、護理器具(腰圍)費1600元、保管費120元,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票據(jù)、腰圍費用發(fā)票、門診費票據(jù)、出院證、診斷證明、鑒定費票據(jù)、保管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因其傷殘等級有其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佐證,本院予以認定,但原告?zhèn)麣埖燃夎b定做出之日原告已滿68周歲,故本院認定傷殘賠償金為24446.4元,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提出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并未提交相關反駁證據(jù)足以反駁原告在豐南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所做鑒定結論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案不予準許;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本院依據(jù)《唐山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原告住院時間按照每天40元標準認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故本院認定原告的誤工時間為其自受傷之日起至定殘日前一天,本院依據(jù)原告提交的其工作單位出具的事發(fā)前三個月工資表和誤工停發(fā)工資證明,結合本院認定的誤工時間計算誤工費為5724元;原告主張護理費過高,本院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行業(yè)日工資標準87.79元∕天結合司法鑒定所鑒定護理時間,認定為7901.1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依據(jù)其住院、復查情況,本院酌定支持500元;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過高,綜合原告李某友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住院,致9級傷殘但負事故同等責任等多方面考慮,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撫慰金5000元為宜;被告謝某某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應對其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事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首先應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根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故原告在強制險之外的損失,結合本案雙方責任的承擔,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直接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第二十八條 ?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在冀B×××××小型轎車強制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友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3571.5元(醫(yī)療費7848.06元+腰圍費用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1.94元+誤工費5724元+護理費7901.1元+傷殘賠償金24446.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在冀B×××××小型轎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友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097.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6元+鑒定費1400元+保管費120元)×70%}。
三、上述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履行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銀行賬戶履行,原告賬戶自行向保險公司提供,不再經法院履行。
四、駁回原告李某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于法無悖,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7848.06元、鑒定費1400元、護理器具(腰圍)費1600元、保管費120元,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票據(jù)、腰圍費用發(fā)票、門診費票據(jù)、出院證、診斷證明、鑒定費票據(jù)、保管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因其傷殘等級有其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佐證,本院予以認定,但原告?zhèn)麣埖燃夎b定做出之日原告已滿68周歲,故本院認定傷殘賠償金為24446.4元,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提出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并未提交相關反駁證據(jù)足以反駁原告在豐南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所做鑒定結論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案不予準許;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本院依據(jù)《唐山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原告住院時間按照每天40元標準認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故本院認定原告的誤工時間為其自受傷之日起至定殘日前一天,本院依據(jù)原告提交的其工作單位出具的事發(fā)前三個月工資表和誤工停發(fā)工資證明,結合本院認定的誤工時間計算誤工費為5724元;原告主張護理費過高,本院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行業(yè)日工資標準87.79元∕天結合司法鑒定所鑒定護理時間,認定為7901.1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依據(jù)其住院、復查情況,本院酌定支持500元;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過高,綜合原告李某友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住院,致9級傷殘但負事故同等責任等多方面考慮,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撫慰金5000元為宜;被告謝某某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應對其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事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首先應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根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故原告在強制險之外的損失,結合本案雙方責任的承擔,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直接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第二十八條 ?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在冀B×××××小型轎車強制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友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3571.5元(醫(yī)療費7848.06元+腰圍費用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1.94元+誤工費5724元+護理費7901.1元+傷殘賠償金24446.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在冀B×××××小型轎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友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097.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6元+鑒定費1400元+保管費120元)×70%}。
三、上述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履行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銀行賬戶履行,原告賬戶自行向保險公司提供,不再經法院履行。
四、駁回原告李某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么文國
書記員:付衛(wèi)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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