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原城建局院內(nèi)(戶籍地:湖北省竹溪縣)。
委托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限為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被告:魏明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
原告李某訴被告魏明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以已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為由自愿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可準予其撤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50.00元,減半收取計275.00元,由李某負擔。
審判員 周明智
書記員:曾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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