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佟書通(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
上海赤灣東方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劉夏光(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孫鑫(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
徐一茗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書通,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赤灣東方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鐵力路388號寶灣國際物流中心C座209室。
負責人陳波,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qū)××東路55號創(chuàng)業(yè)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呂春波,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夏光,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甘泉西路7號三水明珠7號樓。
法定代表人高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鑫,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東路73號。
法定代表人盛才雙,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鑫,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qū)南海大道1092號萬融大廈A座1樓。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一茗,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上海赤灣東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灣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銀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佟書通、被告陽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鑫、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夏光、中銀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鑫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赤灣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臧長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滄州大隊認定被告臧長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方的駕駛人劉長峰無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準確,本院予以采信。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劉長峰人身遭受損害,相關侵權方應予賠償,故本案原告作為劉長峰的雇主,在賠償劉長峰損失后,有權向本案各被告主張權利,但本案原告支付給劉長峰的損失超出了劉長峰的實際損失,故本案原告可以主張的數額以劉長峰的實際損失為限。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醫(yī)療費31526.78元的主張,提交了醫(yī)院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關于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辯稱,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參照《河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每天100元標準的規(guī)定,劉長峰因住院57天請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了劉長峰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頒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頒發(fā)給劉長峰的駕駛證、天津市塘沽區(qū)杭州道派出所關于劉長峰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房屋租賃協(xié)議等材料,可以證明劉長峰居住在城鎮(zhèn),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有關標準計算。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異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殘疾賠償金依據2014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130632元(32658元/年×20年×20%)。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誤工費的主張,證據充分,誤工費依據2014年天津市交通運輸業(yè)年平均工資85285元計算,誤工費為35048.6元(85285元/年÷365天/年×150天)。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護理費的標準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劉長峰在滄州住院治療,護理費參照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為13983元(42532元/365天×60天×2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鑒定費為1400元的主張,系劉長峰為確認損失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提交了鑒定費票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劉長峰營養(yǎng)費180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劉長峰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數額過高,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
綜上,劉長峰的損失總計216107.38元。
因蘇H×××××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故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120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因滬B×××××貨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平安保險公司應在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元,共計12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84107.38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考慮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被告陽光保險公司和中銀保險公司按照2:1的比例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賠償。即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為56071.59元,被告中銀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為28035.79元。被告赤灣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6071.59元。
三、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8035.79元。
四、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2000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四項待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33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533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469元,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154元,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負擔577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臧長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滄州大隊認定被告臧長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方的駕駛人劉長峰無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準確,本院予以采信。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劉長峰人身遭受損害,相關侵權方應予賠償,故本案原告作為劉長峰的雇主,在賠償劉長峰損失后,有權向本案各被告主張權利,但本案原告支付給劉長峰的損失超出了劉長峰的實際損失,故本案原告可以主張的數額以劉長峰的實際損失為限。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醫(yī)療費31526.78元的主張,提交了醫(yī)院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關于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辯稱,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參照《河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每天100元標準的規(guī)定,劉長峰因住院57天請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了劉長峰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頒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頒發(fā)給劉長峰的駕駛證、天津市塘沽區(qū)杭州道派出所關于劉長峰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房屋租賃協(xié)議等材料,可以證明劉長峰居住在城鎮(zhèn),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天津市有關標準計算。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異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殘疾賠償金依據2014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130632元(32658元/年×20年×20%)。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誤工費的主張,證據充分,誤工費依據2014年天津市交通運輸業(yè)年平均工資85285元計算,誤工費為35048.6元(85285元/年÷365天/年×150天)。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護理費的標準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劉長峰在滄州住院治療,護理費參照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為13983元(42532元/365天×60天×2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劉長峰鑒定費為1400元的主張,系劉長峰為確認損失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提交了鑒定費票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劉長峰營養(yǎng)費180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劉長峰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數額過高,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
綜上,劉長峰的損失總計216107.38元。
因蘇H×××××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故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120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因滬B×××××貨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平安保險公司應在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元,共計12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84107.38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考慮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被告陽光保險公司和中銀保險公司按照2:1的比例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賠償。即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為56071.59元,被告中銀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為28035.79元。被告赤灣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6071.59元。
三、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8035.79元。
四、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2000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四項待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33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533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469元,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154元,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負擔577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負擔100元。
審判長:高成崗
審判員:劉淑芹
審判員:劉錄行
書記員: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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