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玲,經(jīng)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
負責人:高宏,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國棟,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連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302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李某連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付圣云
審判員 王江豐
審判員 關信娜
書記員: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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