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媛媛,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被告張某。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媛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張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表明雙方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義務,故原告訴請被告張某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債務產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張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償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人民幣4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張某、張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翔宇 人民陪審員 魏鳳山 人民陪審員 張俊玲
書記員: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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