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熊安(湖北亮節(jié)律師事務所)
朱世甦
徐會忠(湖北峽光律師律師事務所)
周洋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安,湖北亮節(ji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世甦。
委托代理人徐會忠,湖北峽光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洋。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朱世甦、周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因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因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吳澤新
書記員: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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