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好杰,河北和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邢州南路263號。
負責人:魏魁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瀛,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沙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錦川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沙河市興達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合生,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迪,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邢臺人保財險)因與被上訴人張迪、河北錦川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錦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18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好杰,上訴人邢臺人保財險委托代理人關瀛,被上訴人張迪并代理河北錦川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關于李某某上訴所提多等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shù)問題。參照河北省冀公交字(2003)73號《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李某某受傷二處十級傷殘附加指數(shù)5%為宜。原判確定2%依據(jù)不足;關于其上訴所提數(shù)額計算問題,應依據(jù)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確定,即機動車一方責任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按照該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確定。對于超出醫(yī)療費用等交強險限額部分應按相關責任予以分擔,原判計算方法正確。
關于保險公司上訴所提醫(yī)療費數(shù)額問題。經本院核實一審李某某提交的醫(yī)療費用票據(jù),數(shù)額為121660.18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法應參照當?shù)丶葱吓_市標準確定,邢市財行(2014)43號《邢臺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到市轄縣出差補助標準為每天50元。原判按100元計算不妥;關于傷殘賠償金標準,李某某雖系農村居民,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為城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號《經常居住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任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規(guī)定,以及2016年全國第八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3條規(guī)定,原判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李某某傷殘賠償金正確;關于所提商業(yè)三者險承擔比例問題,參照河北省實施《道交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非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10%-20%責任。原判按90%確定比例符合上述規(guī)定,上訴要求按70%承擔依據(jù)不足。
綜上,李某某醫(yī)療費應為121660.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08天×50元=5400元,傷殘賠償金應為28249元×20年×15%=84747元,原判護理費10080元,營養(yǎng)費1125元,誤工費285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400元各方無異議,二審依法予以確認。以上合計李某某各項損失為259485.18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2萬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259485.18元-120000元)×90%=125536.66元??鄢龔埖弦褖|付費用117395.18元,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8141.48元。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梁兵
審判員 尚好勇
審判員 楊擁軍
書記員: 連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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