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耿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華瑞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槐安西路27號華都大廈11層。
法定代表人徐永杰。
原告李某與被告河北華瑞擔保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華瑞擔保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向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擔保函(編號為:2014-0058),載明:為原告李某向河北銀行申請的額度為100萬元的信用卡項下發(fā)生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我司的擔保期間為自被擔保人所持信用卡項下到期還款日屆滿之次日起兩年;被擔保人持有的河北銀行信用卡銷戶前,我司均承擔保證責任;我司的擔保責任不因被擔保人所持信用卡期限屆滿而免除。
2014年10月8日,被告(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了《提供擔保合同書》(合同編號:HRDB-FNK2014-0049),該合同約定:擔保債權人為河北銀行;甲方擔保的主合同項下主債務的本金為70萬元,保證期間以主合同約定為準;甲方擔保的主合同項下乙方履行債務的期限以主合同為準。
2014年10月13日,被告向河北銀行總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確認函》,載明:我公司為李某于2014年8月在貴行辦理的信用卡提供擔保;我公司不可撤銷的承諾,被擔保人在河北銀行信用卡銷戶前,未經發(fā)卡銀行同意不得自行退出擔保地位;現(xiàn)持卡人已于2014年10月13日向貴行申請辦理期限6期、金額70萬元的延期模式現(xiàn)金分期業(yè)務。經我公司確認,該持卡人已足額交納擔保費,請見函后按貴行有關規(guī)定為其辦理本次現(xiàn)金分期業(yè)務。
2014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張收據,分別載明“今收到李某擔保費、庭審、評估費、保險費27300元”、“今收到李某保證金70000元”。
2015年11月24日,原告向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銷卡號為6255986600018922的賬戶,同日賬戶關閉。
至今被告仍未退還7萬元保證金。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提供擔保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現(xiàn)原告已經還款并注銷了被告提供擔保下的信用卡,被告的擔保責任已經解除,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7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華瑞擔保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華瑞擔保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保證金7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河北華瑞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閆振洲 人民陪審員 周 博 人民陪審員 石亞飛
書記員:王春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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