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懷軍,河北李瑞濤律師事務所。
被告霍獻藝,男。
被告泰山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霍獻藝、泰山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是對自己權(quán)利進行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劉惠軍 審 判 員 王 貞 人民陪審員 閆明亮
書記員:張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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