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曉磊,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聰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世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上列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利強,河北江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曹聰聰、曹世英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8民初10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根據一審卷宗材料和雙方當事人陳述,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李某某的房屋系其所有的財產,他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在其房屋墻壁上釘膨脹絲,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曹世英、曹聰聰在其家過道搭建南北長5.77米的彩鋼瓦,彩鋼瓦的搭建有東西七道橫梁,彩鋼瓦的西側搭建在李某某東墻上并在東墻上釘有膨脹絲確系事實。曹世英、曹聰聰家搭建彩鋼瓦時,在未經李某某允許的情況下,其在李某某東墻上釘膨脹絲,雖然不是其自己所為,但曹世英之妻找人所為,亦屬其家庭所為,曹世英、曹聰聰家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駁回李某某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李某某上訴請求曹世英、曹聰聰拆除裝釘在李某某房屋上的膨脹絲拆除并將墻面恢復原狀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雙振
審判員 米秉華
審判員 張樹剛
書記員: 張倩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