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漢族,戶籍地山西省陽泉市,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理人:李2(系原告李某1之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永剛,上海興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自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單一剛,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某,男。
原告李某1與被告上海自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如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2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永剛、被告自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自如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1,251,950元、喪葬費42,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9,2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的50%份額。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3日,李某1的母親陳某某與自如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陳某某租住本市浦東新區(qū)高行南新東園XX號樓XX單元第XX層0703的一處房屋,租期為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等。2018年6月,自如公司以室友投訴為由命令陳某某搬離租賃房屋,陳某某則要求租賃期滿后再協商,但自如公司對此置之不理。2018年6月13日晚9時許,陳某某下班回到租賃房屋,發(fā)現房門密碼已被自如公司更換,陳某某無法進入租賃房屋,為此感到非常無奈。李某1認為,陳某某與李某1的父親于2016年3月離婚,陳某某已失去了家庭的溫暖和照顧,其租賃自如公司房屋時剛找到工作不久,自如公司強行更換租賃房屋密碼的行為直接威脅到了陳某某的生存權,導致其合法租賃房屋的居住權得不到保障,從而導致陳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23時18分離世。因此,陳某某的死亡顯然與自如公司的侮辱手段及欺凌方式相關,故李某1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自如公司辯稱,自如公司與陳某某確實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但陳某某在租賃房屋期間存在破壞財物的行為,易引發(fā)安全隱患,自如公司遂于2018年4月起即與陳某某進行溝通,但陳某某一直未能改善,2018年6月初自如公司收到陳某某室友投訴陳某某的投訴書,為此,自如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陳某某發(fā)送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房屋的短信,并告知其三日內清退,后于2018年6月13日更換房門密碼,自如公司的上述行為均有合同依據,不存在違法性。此外,陳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溺亡,現無證據證明其死亡已排除其他原因,亦無證據證明其死亡與自如公司存在關系,且其死亡地點與自如公司無關,故自如公司不同意李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3日,陳某某(房屋資產承租人、乙方)與自如公司(房屋資產管理人、甲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方租賃甲方管理房屋資產出租人位于浦東高行南新東園XX號樓XX單元第XX層0703的一處房屋,房間號為02,租賃用途為居住,租期為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月租金1,490元,押金1,490元,付款方式押一付三,服務費1,788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租賃期限內,拖欠租金達三日的,或欠繳各項費用總和達月租金額15%的;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拆改變動、損害房屋主體結構,或私自更換屋內裝修配置,或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房屋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3.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或租賃期間違反約定的租住人數及年齡標準的;4.拒不配合甲方其他對于房屋的經營管理活動的;5.因擾民、衛(wèi)生狀況、鄰里關系、分攤生活費用、過度占用公共區(qū)域拒絕改善等原因干擾影響他人或其他相鄰權人正常生活,導致周邊鄰居、居委會書面投訴或派出所出警協調的;6.違反本合同約定,經甲方提出更正要求,乙方拒不改正的;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不遵守附件四安全注意事項的;8.其他因乙方原因損害甲方利益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發(fā)生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情形,解除合同次日,甲方有權通過強制手段將房屋及設施收回,并要求乙方清空自有物品,如乙方留存任何物品,均視為乙方拋棄,甲方有權進行處置等。
2017年12月3日、2018年2月28日及5月31日,陳某某分別向自如公司轉賬7,748元、4,470元和4,470元。
2018年6月15日,公安部門出具陳某某的居民死亡確認書,載明陳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死亡,死亡原因為溺死。
2018年6月16日,醫(yī)院出具陳某某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載明陳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23時18分死亡,死亡原因為溺水。
另查明,陳某某與自如公司工作人員的手機短信顯示以下內容:
2018年6月6日,自如公司工作人員:“陳女士您好,關于您室友反饋的投訴和證據,我們公司法務已經在審核了,如果審核通過您確實違反租住合同和自如公約,我們將會按照合同收回房屋。如果您覺得有必要跟我溝通下處理方案,我會很愿意幫您去以更緩和的方式溝通?!?br/> 2018年6月8日,自如公司工作人員:“您先用手機APP改下密碼試試,再試試行不行。我再打電話,暫時沒打通?!?br/> 2018年6月11日,自如公司工作人員:“尊敬的陳某某女士,您通過自如網租住的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行南路XXX弄XXX號XXX室的02臥房間,由于在承租期間存在1、私自拆改公區(qū)燈具造成設施損壞和安全隱患;2、作息不規(guī)律造成投訴;3、過度占用公共區(qū)域資源造成投訴;4、多次告誡不改正。根據《租賃合同》第六條(五)2、5、6、7,(六)之約定,我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現請您立即搬離房屋。如您3日內未搬離,我公司將清理您的物品并收回房屋。如有異議,請回復。您的自如管家?!标惸衬常骸澳俏业难航鹜藛幔繒r間可以延長嗎?”自如公司工作人員:“我?guī)湍鷨栂?,稍后回復您。”陳某某:“你多次無正當理由命令我搬出房屋,我已經投訴你了。等結果吧。我不打算搬家,等合約期滿再說。請?zhí)峁┵F公司相應蓋章后的書函?!弊匀绻竟ぷ魅藛T:“我希望您能明白,我一直在嘗試幫您以更緩和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您已經投訴了我,那我無話可說了,我們將繼續(xù)配合公司法務走流程。謝謝合作?!标惸衬常骸昂玫?。請走書面流程,蓋貴公司印章。否則我告你非法進入我房間,動我私人物品?!?br/> 2018年6月13日,自如公司工作人員:“我在開會,怎么了?”陳某某:“大門被凍結了嗎?”自如公司工作人員:“今天是第三天,按流程應該是的?!标惸衬常骸澳俏业臇|西呢?還有3天的時間找房子是不夠的。何況我還要去上班?!弊匀绻竟ぷ魅藛T:“稍等,我?guī)湍鷨栂陆酉聛淼牧鞒?。您大概需要幾天時間找房子?”陳某某:“我可以不搬嗎?有什么事情不能協調?”自如公司工作人員:“我很想協調,也上門過,后來還是被投訴,每次你都掛我電話?,F在是公司流程,真的不好意思,現在是按照合同收回房屋,法務接手。您也聯系過公司,投訴我,公司也回復您了。我在開會,我讓另外的負責人聯系你了,您接下電話。”
2018年6月14日,自如公司工作人員:“外門密碼:XXXXXXXX#內門密碼:XXXXXXXX#這是個法務給的臨時密碼,讓我轉交給你,您盡快搬家。我們現在拖著法務說可以溝通,沒有讓直接走流程?!?br/> 再查明,陳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1系陳某某與前夫李2所生之子。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戶口簿、民事調解書、房屋租賃合同、手機短信、居民死亡確認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銀行卡歷史明細清單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系一般侵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李某1應就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權行為、過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v觀本案的全部證據,本院僅能得出自如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更換了陳某某租賃房屋的房門密碼,陳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溺死的事實。雖然李某1主張,自如公司更換房門密碼導致陳某某對生活僅有的一點希望也遭到重擊,從而導致其溺死。但本院認為,在無其他證據能反映陳某某在事發(fā)當日或事發(fā)前一段時間到底發(fā)生了什么、經歷了什么的情況下,單憑自如公司更換房門密碼與陳某某溺死發(fā)生在同一天,就認定兩者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未免過于臆斷。更何況,李某1于庭審中亦陳述陳某某在事發(fā)前存在因離婚失去家庭溫暖以及剛找到工作等其他生活困境。因此,在李某1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如公司的行為與陳某某溺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其上述主張僅系單方猜測,本院難以認同,應由李某1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李某1要求自如公司就陳某某的死亡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李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66元,減半收取計5,683元,由李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范??萍
書記員:王??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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