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艷利
丁新海
李某某
李曉娜(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利,系原告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新海,石家莊維權法律事務中心藁城接待處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娜,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利、丁新海、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將宅基地一半歸原告使用;2.被告耕地1畝應歸原告耕種;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0年,被告與原告母親離婚,在離婚協(xié)議上說明家中宅基地歸我姐倆使用;耕地歸兩個女兒耕種,被告根本不按離婚協(xié)議執(zhí)行,強占耕地不讓原告耕種,連藁梅路擴展占用耕地補償款被告支取后也不給我們。
被告在沒有通知我們的情況下,拉磚準備在宅基地上蓋房子,原告知道后,多次前去勸告,被告就是不理,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求。
開庭時,原告補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自2010年9月15日至今的1.5畝承包地租賃費1080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
被告李某某辯稱,一、本案訴爭宅基地及土地為答辯人所有;答辯人為系井村村民,1984年,兄弟三個分家時,經答辯人申請,村委會給答辯人換置宅基地一處。
但是因為答辯人當時不在家居住,所以一直未蓋有房屋。
離婚時,答辯人將自己所有的宅基地及土地贈送于兩個女兒。
但是自2010年9月15日離婚至現(xiàn)在,該宅基地一直由答辯人管理,且答辯人在系井村內只有這一處宅基地,土地也由答辯人自己耕種,而且現(xiàn)在在該土地已經被征用。
訴爭宅基地及土地仍然登記在答辯人名下,始終未進行變更登記手續(xù)。
答辯人仍然為該宅基地及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二、答辯人已將贈予撤銷;由于李某某在答辯人生病時從來不曾照顧過答辯人,也未盡過女兒應盡的義務,只是一味的從答辯人處索取好處,而且答辯人與李某某并未對宅基地及土地進行更名手續(xù),所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將離婚時對李某某的贈予撤銷,李某某對訴爭宅基地及土地已經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系井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在2000年系井村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是被告李某某家庭承包戶中的家庭成員,依法可以要求在家庭成員間平均分割承包地。
現(xiàn)被告仍實際占用著家庭承包地三畝,原告李某某享有一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該承包地已經出租,被告收取租金至今,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10年9月15日至今的土地租賃費72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享有被告李某某0.5畝承包地使用權及李某某名下一半宅基地使用權的訴訟請求,屬承包地及宅基地的權屬確定,不屬本院管轄范圍,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一百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土地租賃費7200元,2016年9月15日后家庭承包地中一畝的承包地租金由原告支取直至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案件受理費80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在2000年系井村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是被告李某某家庭承包戶中的家庭成員,依法可以要求在家庭成員間平均分割承包地。
現(xiàn)被告仍實際占用著家庭承包地三畝,原告李某某享有一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該承包地已經出租,被告收取租金至今,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10年9月15日至今的土地租賃費72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享有被告李某某0.5畝承包地使用權及李某某名下一半宅基地使用權的訴訟請求,屬承包地及宅基地的權屬確定,不屬本院管轄范圍,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一百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土地租賃費7200元,2016年9月15日后家庭承包地中一畝的承包地租金由原告支取直至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案件受理費80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麗麗
書記員:于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