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會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
屈廣闊
李釗(河北遵化城關華安法律服務所)
杜某某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遵化市遵化鎮(zhèn)。
委托代理人:王會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屈廣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釗,遵化市城關華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遵化市建明鎮(zhèn)。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屈廣闊、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會軍、被告屈廣闊的委托代理人李釗及被告杜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倍桓婢驮嫦蚍ㄍヌ峤坏膬蓮埥钘l中的簽名均系本人所簽,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屈廣闊抗辯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兩張借條中的文字有涂改及添加,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又明確表示對條中內容不申請鑒定,故被告屈廣闊所提抗辯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據有二被告簽名的借條,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2.5萬元,并自起訴之日即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期限為6個月內的貸款基準利率即年利率5.6%支付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屈廣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6個月以內)的貸款基準利率即年利率5.6%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倍桓婢驮嫦蚍ㄍヌ峤坏膬蓮埥钘l中的簽名均系本人所簽,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屈廣闊抗辯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兩張借條中的文字有涂改及添加,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又明確表示對條中內容不申請鑒定,故被告屈廣闊所提抗辯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據有二被告簽名的借條,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2.5萬元,并自起訴之日即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期限為6個月內的貸款基準利率即年利率5.6%支付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屈廣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6個月以內)的貸款基準利率即年利率5.6%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審判長:王寶
審判員:李立艷
審判員:梁玉娟
書記員: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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