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平山鎮(zhèn)西水碾村人,住本村。
上訴人(原審被告)郄來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平山鎮(zhèn)西水碾村人,住本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惠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平山鎮(zhèn)橋西大街69號。
委托代理人狄志達,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郄來平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6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上訴人欠被上訴人油款數額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二上訴人認可與王治國建立了供油合同,王治國與被上訴人王惠麗系夫妻關系,二上訴人也認可被上訴人所持欠條系其本人所打,原判讓二上訴人償還欠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提供不合格油品給上訴人造成了損失,應予賠償,二上訴人的辯稱理由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被上訴人也不認可該損失,二上訴人的該項主張,可另案處理。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李秀云
審判員 史占群
審判員 張素華
書記員: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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