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書信,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巨鹿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立鋒,北京市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河北萬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9號裕園廣場。法定代表人:董建,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云霞,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施玉杰,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書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購房款321163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2008年6月17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屋重置差價損失50萬元(以評估價為準);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支付購房款321163元;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等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返還購房款數額為339143元;要求賠償公共維修基金、燃氣集資費、產權費8851元;要求支付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理由:我與被告于2008年6月17日在巨鹿縣第一城售樓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我購買了被告位于巨鹿縣××城小區(qū)××單元××房,建筑面積為246.41平方米,單價為1701元,并于簽訂合同當天交納了首付款169143元,余款25萬元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現我扔按期償還貸款,至2016年8月20日尚欠銀行貸款97980.71元,至2017年7月20日又還款1萬多元。2016年4月我聽鄰居說其房屋轉讓時,和第三人去巨鹿縣住建局辦理過戶手續(xù),被住建局工作人員告知,房屋沒有在規(guī)劃范圍內,沒有產權證書不能過戶。我找到被告協(xié)商,被告口頭答應我會妥善處理,但是遲遲不予解決。我所購商品房系違章建筑,被告行為侵犯了我的權益,故提起上列訴請。
原告李書信與被告河北萬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以被告向其銷售的房屋系違章建筑為由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該房屋系違法建筑,故對于該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筑物的認定和處理是本案關鍵。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屬于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因此,在國家有關機關未對本案訴爭房屋性質確認的情況下,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書信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夏廣庚
審判員 陳彥奪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馬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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