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叢某
李某某
李會敏
李會清
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王某
王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原告:李叢某,農民。
原告:李某某,農民。
原告:李會敏,農民。
原告:李會清,農民。
委托代理人: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電話
被告:王某,農民。
被告:王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qū)。
負責人:馮賢國,任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與被告王某、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61元,由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61元,由原告李叢某、李某某、李會敏、李會清負擔。
審判長:袁鐵星
書記員:徐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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