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領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清清,上海沃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卓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潘蘭芳,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靜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紅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理人:陳炬,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朱領章訴被告上海卓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紅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朱領章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朱領章以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jù)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于法無悖,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領章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朱領章負擔。
審判員:王媛媛
書記員:金恣曄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