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華峰,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小漢,上海漢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秀祥(系被告孫某某表哥),住江蘇省濱海縣八灘鎮(zhèn)八灘村六組662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營業(yè)地江西省南昌市。
負責人劉浩。
委托代理人鄭輝芳,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孫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口頭裁定予以準許。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追加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為本案被告,2019年3月28日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華峰、被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秀祥及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輝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訴稱,2017年11月10日6時25分,被告孫某某駕駛牌號為贛MAXXXX的車輛在本市浦東新區(qū)滬南公路、鹽大路南約5米處由北向東通行,逢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通行,兩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及乘坐于原告車上的案外人朱雪平受傷,兩車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孫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朱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朱雪平不負事故責任。經查,被告孫某某駕駛的機動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商業(yè)三者險”)?,F(xiàn)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損失為醫(yī)療費人民幣(下同)524.5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1,800元、誤工費7,26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鑒定費900元及律師代理費1,000元;前述損失由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shù)呢熑?;不足部分,由被告孫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中律師代理費全額賠償。審理中,原告將車輛損失費的賠償金額由500元變更為400元。
被告孫某某辯稱,對本起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同保險公司意見,律師代理費不同意承擔。另其自己的車輛損失費要求原告按責承擔,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辯稱,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本起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對原告的三期期限及其他各項損失均有異議,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0日6時25分,被告孫某某駕駛牌號為贛MAXXXX的車輛在本市浦東新區(qū)滬南公路、鹽大路南約5米處由北向東通行,逢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通行,兩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及乘坐于原告車上的案外人朱雪平受傷,兩車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孫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朱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朱雪平不負事故責任。事發(fā)后,原告至醫(y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yī)療費524.50元。
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8月17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朱某某因車禍導致頭部、全身多處損傷,經對癥治療后,目前仍有頭痛頭暈;傷后可予以休息期90天,營養(yǎng)期30天,護理期30天?!睘榇?,原告支付了鑒定費900元。
另查明,贛MA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商業(yè)三者險的投保金額為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
又查明,原告所駕車輛經保險公司確認損失為400元,被告孫某某所駕車輛經保險公司確認損失為4,250元。審理中,原、被告均同意被告孫某某為修理贛MAXXXX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修理費中應當由原告承擔的部分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病史、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發(fā)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作相應賠償。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機動車的交強險投保情況,本院確認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責任限額的損失,由被告孫某某承擔80%;被告孫某某負擔之款,先由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孫某某按責予以承擔。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對鑒定意見書持有異議,但其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鑒定機構的鑒定違反法定程序以及鑒定意見明顯錯誤,故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納。
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病史和醫(yī)療費發(fā)票并結合當事人意見,確認醫(yī)療費為524.50元。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要求扣除非醫(yī)保費用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誤工費,原告主張7,260元,因原告已過退休年齡且原告未提交任何從事工作且造成誤工損失的證據,故本院對誤工費不予支持。3、護理費,本院根據原告?zhèn)樽们榘疵刻?0元計算30天,確認護理費為1,500元。4、交通費,原告主張500元,本院根據原告的就診地點、次數(shù),酌情支持200元。5、衣物損失費,原告未提供證據,本院酌情支持200元。6、營養(yǎng)費1,200元、車輛損失費400元及鑒定費900元,經查,原告主張的該幾述費用并無不當,且由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可予支持。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提出鑒定費不屬該公司保險理賠范圍故不予承擔的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7、律師代理費,本院根據本案案件難易程度和原告獲賠金額等因素,酌情支持1,000元。需要說明的是,律師代理費應全額賠償,不再按責任比例予以分擔。
上述損失合計5,924.5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4,024.50元(其中醫(yī)療費賠償項目下1,724.5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1,700元、財產損失賠償項目下600元),余款1,900元中律師代理費1,000元由被告孫某某全額賠償,鑒定費9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江西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80%即720元。關于被告孫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根據原、被告的意見,原告應賠償被告孫某某該項損失的20%即85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4,744.50元;
二、被告孫某某應賠償給原告朱某某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與原告朱某某應賠償給被告孫某某的車輛損失費850元相抵扣后,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150元;
三、駁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元,減半收取計60元(原告朱某某已預交),由原告朱某某負擔38元,被告孫某某負擔22元,被告孫某某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連宏元
書記員:季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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