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登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凱,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超,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曾用名:方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原告朱登峰和被告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登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凱、陳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朱登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04832元,及利息44000元(以200000元為本金,月利率2%,2016年8月至起訴之日已逾11個月),共計348832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相關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陸續(xù)向原告借款,共計5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2%,期間被告已歸還200000元。2016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分別出具兩張欠條,第一張列明尚欠原告104832元,預計2016年8月10日歸還50%,剩余部分9月份還清;第二張列明尚欠原告200000元,預計2016年11月底前陸續(xù)分批歸還,從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以上兩筆共計本金304832元。自2017年開始,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被告百般推脫,拒不償還。
方某某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證據(jù)1.被告方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出具的欠條二張,擬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尚欠原告304832元未歸還,其中200000元欠款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證據(jù)2.漢口銀行交易明細,擬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原告已經履行出借義務,被告尚有大量欠款未歸還。上述證據(jù)經審查,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間,被告方某某經他人介紹與原告朱登峰認識后向其借款。原告朱登峰通過其在漢口銀行開戶賬號向被告方某某賬號轉賬多筆,其中2013年8月5日轉賬200000元,2013年12月5日轉賬200000元,2014年3月10日轉賬100000元,合計500000元。被告方某某陸續(xù)向原告朱登峰賬戶轉賬償還了部分款項。2016年7月8日,原、被告對借款事宜進行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832元。當日,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出具兩張欠條,其中一張欠條內容為:“今證明自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借款本金利息共計104832元。以上款項尚未歸還。以上欠款還款計劃為:2016年8月10日歸還約50%,剩余部分9月份結清。”另一張欠條內容為:“今證明至2016年7月8日止,共有向朱登峰借款本金計200000元。以上款項尚未歸還。以上欠款還款計劃為:2016年11月底之前陸續(xù)分批歸還,從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鼻窏l出具后,被告方某某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朱登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朱登峰持被告方某某出具的兩張欠條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并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jù)相印證,可以證明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本案借貸雙方經結算后對借款本金、利息及還款期限進行了約定,被告逾期還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其中20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2017年7月17日)的利息44000元,未超過實際計算范圍;加上另一筆欠款本金及利息104832元,合計348832元,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原告朱登峰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朱登峰欠款300000元及利息48832元(其中2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合計348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32元,由被告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衛(wèi)疆
人民陪審員 黃定
人民陪審員 孫偉
書記員: 張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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