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井岡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諄諄,江西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井岡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燦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井岡山市,代理權限:全權代理,系被告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斌先,江西志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陳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諄諄,被告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燦庭、沈斌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20168.44元;2.被告陳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25日7時25分,被告陳某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葛田街的家中出發(fā)沿葛龍線駛往龍市方向,剛駛出家門時與我駕駛的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雙方受傷,兩輛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3日,井岡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某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我受傷后被送往井岡山大學附屬醫(yī)院治療,2016年3月15日出院,住院19天。經診斷為:1.腦挫裂傷;2.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3.右鎖骨粉碎性骨折;4.右13肋骨骨折并肺挫傷;5.頭皮挫裂傷,花費醫(yī)藥費45086.04。2016年吉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休息4個月,護理期為2個月,后續(xù)康復費捌仟元整。此次事故給我造成138568.24元,被告陳某應賠償125168.44元,但其僅賠償了5000元,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其依法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井岡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亦維持了該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客觀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F原告朱某某就其合理損失要求被告陳某賠償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原、被告之間的過錯程度及其對損害后果影響等因素,本院依法確定原告朱某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陳某未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該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其中包含的部分為:醫(y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其中包含的部分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醫(yī)療費用為54562.52元,傷殘賠償費用為49876.2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根據本院劃分的責任賠償比例,被告陳某首先應承擔10000元醫(yī)療費,剩余醫(yī)療費用按比例承擔,即36737.51元【(54562.52元10000元)×60%+10000元】;因傷殘賠償費未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故該費用均應由被告陳某負擔,即49876.2元。被告陳某車輛損失費用480元,未超過財產損失限額,應由原告朱某某承擔,同時應核減被告陳某支付的5000元,即36737.51元+49876.2元5000元480元=81133.71元,剩余費用由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擔。被告陳某辯稱其是從第一路口駛出,但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而由此導致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應由被告陳某自行承擔。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參照《江西省實施
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朱某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81133.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4元,原告朱某某負擔1028元,被告陳某負擔1676元;鑒定費280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被執(zhí)行人未按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 判 長 劉杜秀 審 判 員 汪金勇 人民陪審員 黃文慧
書記員:黃曉逸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江西省實施 辦法》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進出道路時,應當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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