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魏都大道益豐商務大廈A座5層A、A2、B層。
法定代表人王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路靖媛,山西東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婁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國景怡。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國景怡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國銳鋒。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國銳鋒之母。
上列四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趙曉輝,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滿城縣人民法院(2014)滿民初字第9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查明,2014年3月31日15時8分,被告王某某駕駛晉B×××××、晉B×××××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134公里+896米處時,碾壓反光錐后與在車下的冀F×××××、冀F×××××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國建發(fā)生碰撞,造成駕駛人國建當場死亡,晉B×××××、晉B×××××掛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現(xiàn)場勘驗調查后,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冀公高交保認字【139××××2014)第00002號),認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國建無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國建無責任。后王某某不服提出復核申請,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冀公高交保復字(2014)第003號),決定撤銷保定大隊冀公高交保認字【139××××2014)第0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書》,保定大隊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4年5月15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冀公高交保認字【139××××2014)第00002-1號)》,認定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在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國建在此事故中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載運物;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遇有載運物遺灑、飄散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停車處理時,未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線處設置警告標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國建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提交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冀公高交保認字【139××××2014)第00002號、第00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冀公高交保復字(2014)第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被告王某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認可,認為王某某正常行駛,在其前面有一輛大車,前面大車看到有三個隔離墩,拐了過去,王某某的車拐不過去,就踩剎車,路上撒有大概4噸化肥,路滑,剎車踩不住,受害人的車就停在應急線上,受害人在自己的車后,王某某的車在行車線上,沒有觸及受害人。責任認定書沒有說王某某的車什么地方撞的受害人,當時交警在現(xiàn)場沒有在王某某駕駛的車上檢查出痕跡。被告王某某提供自己繪制高速公路事故現(xiàn)場草圖一張。被告保險公司對責任認定書認可。
原告朱某某是死者國建的妻子,婁某某是死者國建的母親,國景怡是死者國建的女兒,國銳鋒是死者國建的兒子。婁某某有三個兒子。原告提供2014年8月2日易縣橋頭鄉(xiāng)陳旺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兩份,戶口簿、朱某某、婁某某身份證。被告認可。
被告王某某駕駛的晉B×××××、晉B×××××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三者險兩份,晉B×××××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晉B×××××掛車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原告提供保險單3張,被告認可。原告提供王某某駕駛證、晉B×××××、晉B×××××車輛行駛證,被告認可。原告主張事故致國建當場死亡,提供滿城縣醫(yī)院死亡證明書一份,提供尸表檢驗費票據(jù)一張,金額1000元,主張尸表檢驗費1000元。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認可。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尸表檢驗費應包括在喪葬費中,保險公司不承擔。原告國建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按2014年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主張死亡賠償金451600元(22580元×20年),提供國建與易縣仙山石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一份,載明國建是易縣仙山石材有限公司職工,提供易縣仙山石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2014年2月份工資表一份,提供2011年10月10日國建與崔建中簽訂的租房協(xié)議書一份,載明2011年10月10日起國建租住位于易縣東環(huán)路崔建中的一處宅院內(nèi),租期三年,提供崔建中房產(chǎn)本及房屋平面圖,證實該處房屋位于易縣東環(huán)路,提供2014年8月10日易縣城區(qū)居民管理處東環(huán)路居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載明國建自2011年租住在該轄區(qū),同住家屬有朱某某、國景怡、國銳鋒。被告王某某對證據(jù)真實性認可,被告保險公司認可。
原告主張喪葬費21266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尸表檢驗費應包含在喪葬費之中。原告主張按農(nóng)村居民消費性支出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1563元,其中包括婁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134元×5年÷3(有3個子女)=10223元,國景怡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134元×9÷2=27603元,國銳鋒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134元×11÷2=33737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前5年已超出農(nóng)村居民消費性支出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主張上述損失共計595429元,交強險內(nèi)保險公司在110000元限額內(nèi)賠償,剩余按80%比例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按事故責任比例,超出交強險部分按70%比例賠償。
上述事實有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冀公高交保認字【139××××2014)第00002號、第00002號-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冀公高交保復字(2014)第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王某某繪制事故現(xiàn)場草圖一張、戶口簿、身份證、保險單、駕駛證、車輛行駛證、死亡證明書、尸表檢驗費票據(jù)、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表、租房協(xié)議書、居民委員會證明及原、被告當庭陳述所證實。
原審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王某某駕駛車輛致國建死亡,給國建親屬造成經(jīng)濟及精神損害,原告朱某某、婁某某、國景怡、國銳鋒作為國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要求被告王某某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作出的(冀公高交保認字【139××××2014)第00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應予認定。被告王某某為其所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的分析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依據(jù)被告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所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依據(jù)有關提供證據(jù),能夠證實國建確在城市居住,故按城鎮(zhèn)居民確認國建死亡賠償金451600元,婁某某應被撫養(yǎng)5年,國景怡應被撫養(yǎng)10年零5個月,國銳鋒應被撫養(yǎng)11年零11個月,確認婁某某、國景怡、國銳鋒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前5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30670元,國景怡后5年零5個月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確認為【(6134×5)+(6134÷12×5)】÷2=16613元,國銳鋒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6)+(6134÷12×11)】÷2=21213元。婁某某、國景怡、國銳鋒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確認為68496元,并未超出原告所主張的71563元,為維護老年人及兒童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確認喪葬費21266元,尸表檢驗費1000元是為確認死者死亡原因所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依法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考慮死者國建上有80多歲的母親需贍養(yǎng),下有兩個未成年的子女需撫養(yǎng),國建的不幸意外死亡,確給其親屬造成重大的精神損害及經(jīng)濟損失,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為宜,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遂判決: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朱某某、婁某某、國景怡、國銳鋒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000元,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朱某某、婁某某、國景怡、國銳鋒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22767.2元,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三、駁回原告朱某某、婁某某、國景怡、國銳鋒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877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二審中,保險公司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
本院認為,1、應否追加承保冀F×××××冀F×××××掛車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賠償主體問題。因為冀F×××××冀F×××××掛車未與國建接觸,是王某某駕駛的晉B×××××、晉B×××××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將國建撞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問題。一審考慮到死者國建上有80多歲的母親需贍養(yǎng),下有兩個未成年的子女需撫養(yǎng),國建的不幸意外死亡,確給其親屬造成重大的精神損害,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3、尸表檢驗費1000元問題。尸表檢驗屬于查明死亡原因支出的費用,不在喪葬費之中,一審依據(jù)朱某某、婁某某、國景怡、國銳鋒提供的滿城縣醫(yī)院提供尸表檢驗費票據(jù)一張,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之處。綜上,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92元,由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崔榮昌 審 判 員 張書明 代理審判員 史廣昌
書記員:陳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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