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海東。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黃連堯。
原告朱海東與被告黃連堯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朱海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屬其自愿,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海東撤訴。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原告朱海東負擔。
審判員 胡錦芬
書記員: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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