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進一,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都市楚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紅花套鎮(zhèn)窯坡垴村四組。
法定代表人:李滿元,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虎,湖北真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宜都市楚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官權(quán)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進行了公開審理,因原、被告雙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朱某某自愿負擔(dān)。
審判員 陳官權(quán)
書記員:張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