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衢州市柯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國兵,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蘄春縣人,住蘄春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xiàng)、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呂子雄 審判員 李 軍 審判員 劉 丹
法官助理胡晨旻 書記員 高人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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