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永林,上海申之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被告:朱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被告:朱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朱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原告朱某1訴被告王某某、朱某2、朱某3、朱某4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朱某1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yù)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1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徐正平
書記員:單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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