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刑訴〔2020〕88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1197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非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惠州市惠陽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日9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重型自卸半掛車途經惠州市惠陽區(qū)時與楊某某所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電動自行車乘客鐘某某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朱某某對此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無號牌二輪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楊某某和電動自行車乘客鐘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經鑒定,被害人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到案經過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管理運輸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文強
2020年11月11日
附:
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惠陽區(qū)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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