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本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鐵軍,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被告:王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本區(qū)。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14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拖欠期間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算至還清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我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王皓簽訂《泥工工程清包合同書》,約定由我承包位于武漢市江夏區(qū)江夏大道鄔樹村18號的奧特萊斯綜合商業(yè)體項目的泥工工程,合同對工程概況、承包方式和承包內(nèi)容、施工時間、保證金及相關(guān)退保事宜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當日,我按照約定支付20萬元保證金給被告,但工程一直未能開工,我多次向被告催要保證金及利息,被告僅償還部分欠款,截至2017年元月27日,被告下欠143000元未還,出具欠條一份,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于2017年9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經(jīng)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被告王皓辯稱,別人考察了奧特萊斯的項目,叫我來做。我原先找了四川的一個泥工隊,后來為了照顧本地人,才跟原告重新簽約。原告逼我把欠款的利息算入本金一起打了欠條。我并不是借原告的錢,原告付的是保證金。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jù)此,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5年12月21日,原告朱某某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王皓簽訂《泥工工程清包合同書》,約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武漢市江夏區(qū)江夏大道鄔樹村18號的奧特萊斯綜合商業(yè)體項目的泥工工程,合同對工程概況、承包方式和承包內(nèi)容、施工時間、保證金及相關(guān)退保事宜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照約定支付20萬元保證金給被告,但至今工程未能開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28日,被告分三次總共還款98000元,剩余欠款拒不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102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8日起支付利息。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王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鐵軍、被告王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與被告王皓簽訂《泥工工程清包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yīng)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wù)。本案原告按約定履行了支付保證金的義務(wù),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按時開工的義務(wù),因此被告應(yīng)按照協(xié)議約定退還原告支付的保證金20萬元,被告收取原告的保證金后長期占有使用,應(yīng)視為借款,由此產(chǎn)生的孳息應(yīng)一并返還給原告。被告償還的98000元扣減欠款本金,下欠102000元,原告請求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8日起支付利息未超出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本院予以認定。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定被告王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原告朱某某的欠款102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朱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160元,減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王皓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yù)交案件受理費316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yù)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于勁
書記員:劉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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