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新華,男,1968年10月16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海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露,上海市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負責人:張渝,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晨微,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葉萍,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新華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文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新華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敏俊、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葉萍、鐘晨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朱新華訴稱:2018年9月20日13時08分許,原告駕駛龔祖平所有的滬AXXXXX小型越野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凌空北路曙啟路南0米由南向北行駛,遇冉良駕駛的渝A6XXXX小型普通客車,因冉良追尾,致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冉良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車損于2019年2月22日經(jīng)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維修費為人民幣50,8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1,520元。原告認為,被告作為車輛的保險人,應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賠付,之后被告可再行向冉良的保險公司追償。據(jù)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付保險金52,320元,承擔訴訟費。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辯稱,保險關(guān)系、保險事故屬實,本次事故原告無責,所以被告不承擔賠付責任,撇開該爭議,對具體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發(fā)表意見如下:車輛修理費50,800元不認可,要求重新評估,理由為無責,且沒有報案,造成被告無法定損,所以對該金額不認可;評估費1,520元不認可,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原、被告簽訂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車輛為滬AXXXXX奧迪越野車;行駛證車主為龔祖平;承保險別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505,6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12日0時至2019年5月11日24時止。同時投保了交強險。2018年9月20日13時08分許,原告駕駛龔祖平所有的滬AXXXXX小型越野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凌空北路曙啟路南0米由南向北行駛,被冉良駕駛的渝A6XXXX小型普通客車追尾,致車輛損壞。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冉良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車損于2019年2月22日經(jīng)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維修費為50,8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520元。
就車損爭議,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滬AXXXXX車輛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評估。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jié)論為滬AXXX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9月20日的評估價值為29,550元。被告墊付了評估費2,500元。原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及評估結(jié)論均無異議。被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要求具體金額由法院依法處理。后原告提供了上海英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額合計為29,550元的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清單。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車輛保險單、價格評估報告、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發(fā)票、維修發(fā)票及清單,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就滬AXXXXX車輛損失,因原告已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故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本案中,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就其系爭損失而言,既可以要求事故侵權(quán)責任方冉良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也可以就實際損失要求被告依約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獲得保險理賠后,被告則依法取得向侵權(quán)方冉良請求代位賠償?shù)臋?quán)利。現(xiàn)原告選擇基于合同關(guān)系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待被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后,則依法取得向侵權(quán)責任方冉良主張賠償損失的權(quán)利。就雙方爭議的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本院陳述如下:
(一)關(guān)于滬AXXXXX車輛損失爭議
就滬AXXXXX車輛損失,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滬AXXXXX車輛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評估。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jié)論為滬AXXX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9月20日的評估價值為29,550元。被告墊付了評估費2,500元。原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及評估結(jié)論均無異議。被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要求具體金額由法院依法處理。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鑒定報告具有證明力,且原告車輛已實際修復,故本院認定,被告應按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司法鑒定報告上載明的金額29,550元賠付原告滬AXXXXX車輛損失。
(二)關(guān)于第一次評估費1,520元及第二次評估費2,500元爭議
原告主張的第一次評估費1,520元,系原告在和被告就車輛損失存有爭議的情況下自行委托評估,故該評估費應由其自行承擔。
第二次評估費2,500元,因本院采信了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jié)論,以此作為確定原告車輛損失的依據(jù),故相應的評估費,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就本案,被告應賠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29,5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朱新華保險金人民幣29,550元;
二、駁回原告朱新華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8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554元,由原告朱新華負擔人民幣242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人民幣312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的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評估費人民幣2,5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張文忠
書記員:陰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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