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國
李軍(湖北長青律師事務所)
宜都市三等坡礦業(yè)有限公司
熊某
袁某某
劉某某
孫家會
原告朱某國。
委托代理人李軍,湖北長青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宜都市三等坡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王家畈鄉(xiāng)毛湖淌村。
法定代表人熊作義,該公司
負責人。
被告熊某,因涉嫌刑事犯罪,現(xiàn)羈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被告袁某某,系被告熊某之妻。
被告劉某某。
被告孫家會,系被告劉某某之妻。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國與被告宜都市三等坡礦業(yè)有限公司、熊某、袁某某、劉某某、孫家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在訴訟中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國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在訴訟中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國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周玉華
書記員: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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