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張彥民(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王凱(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河北銀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彥民,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凱,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銀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與北二環(huán)北行50米路西298號頤宏大廈B座0815。
法定代表人趙銀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某與被告河北銀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家莊隆庭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任彥軍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40元。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家莊隆庭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任彥軍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40元。
審判長:張金良
書記員:冉夢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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