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慶賀
陶東坡(河北天樞律師事務(wù)所)
永清縣淋宇燃氣有限公司
李維強(北京隆安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朱慶賀,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漢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東坡,河北天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永清縣淋宇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縣別古莊鎮(zhèn)半截河村北。
法定代表人:姚澤琴,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強,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朱慶賀與永清縣淋宇燃氣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朱慶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朱慶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朱慶賀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朱慶賀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朱慶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朱慶賀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朱慶賀負擔。
審判長:袁宏軍
書記員:王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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